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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管理部门官员用DV在女厕所偷拍并刻录光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2:14 华商网-华商晨报
公路管理部门官员用DV在女厕所偷拍并刻录光碟

遭到偷录的女厕,其安全没有得到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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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2月28日上午,丹东宽甸县第二高级中学(文中简称宽甸二高)开学的第一天,一名女老师在操场一角的旱厕里上厕所时,发现有人躲在便坑下面。报警后,在当地公路管理部门担当要职的朱春雷(化名)被抓获。在抓获朱春雷的时候发现用于偷录的DV机,随后警方在朱春雷的家中发现刻录碟,光碟的内容就是女性如厕。

  一个月后,朱春雷又重回到小县城里,这大大出乎当地百姓的意料。也给被那里的人
们视为“变态”的事件划上了一连串的问号。

  3月28日,因偷录女性如厕而被丹东市宽甸县警方抓走一个月的朱春雷回到家中。

  百姓哗然———一个潜入高中女厕偷窥偷录的人竟然是如此处理,是因为朱春雷身担当地公路管理部门要职,还是……

  而这起在当地不断被暧昧地延伸、想像、猜测的事件背后,却并非如人们想像的那样香艳或者龌龊,法律上的空白让这起在当地百姓眼里有些“变态”的事件,显得有些尴尬。

  旱厕所粪坑里的“摄影师”

  宽甸一家饭店的老板说:“这事没有不知道的,朱春雷主要活动时间是在冬季。冬季厕所里的粪便冻上后,他便带一张小圆桌潜入厕所下,身穿大衣并在衣袋里揣着面包和香肠坐在桌子上进行偷窥和偷拍,听说干了两年多。”

  在宽甸县,偷窥女厕的事情已足够惊世骇俗,尽管有关部门刻意隐瞒,但不到两天的时间里,这件事依然传遍了大街小巷。

  在偷窥事件刚刚从人们的闲暇时光里消退的时候,朱春雷的回家又像一枚炸弹般,在百姓当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而且,由于相关部门并没有公布一个明确的结论,也让这起本就很暧昧的事件,在当地百姓间不断被演绎出各种猜测和光怪陆离的版本。

  宽甸一家饭店的老板说:“这事没有不知道的,朱春雷主要活动时间是在冬季。冬季旱厕里的粪便冻上后,他便带一张小圆桌潜入厕所下,身穿大衣并在衣袋里揣着面包和香肠坐在桌子上进行偷窥和偷拍,听说干了两年多。”

  一位出租车司机说:“听说朱春雷精神上有病?要是那样还能做公路管理所交通稽查的干部?谁知道这里有啥猫儿腻!”

  “听说朱春雷还把刻录下来的光碟卖给别人。”一家洗衣店的老板说。“变态”,是当地人谈论这件事时众口一词的评价。

  偷录女厕构不成犯罪

  “我没法答复你,朱春雷不够犯罪这一结论是经我们检察院集体研究决定的,研究结果和朱的身份没有关系,因为他的行为还够不上犯罪。”

  为了让事实显出真相,记者找到了宽甸县公安局案审科科长张平。张平说:“这个事件已经处理完毕,我们曾经报到检察院,准备对其批捕,但研究后发现,朱的行为够不上犯罪行为。刑法中有一条‘强制侮辱妇女罪’,首先侮辱妇女罪名成立的前提是有强制手段;其次给被害人带来一定的伤害后果。而朱的行为并没有这些犯罪要素。现在案卷已经退了回来,详细情况分局比较了解,但决不像老百姓传言的那样。”

  记者几经周折,终于见到了宽甸北关分局局长赵玉福,他表情严肃:“我不会接受你的采访,这件事(报道出去)会影响到宽甸县的整体形象,这里不但牵扯到个人隐私,还会影响到涉案学校的招生,所以这件事我不能告诉你。”

  同样三缄其口的还有宽甸县检察院,批捕科的王科长就本案对记者说:“我没法答复你,朱春雷不够犯罪这一结论是经我们检察院集体研究决定的,研究结果和朱的身份没有关系,因为他的行为还够不上犯罪,过多的我没法跟你解释,你最好通过组织程序后再来采访。”

  宽甸二高有管理错误吗?

  一位学生说:“教学楼内有厕所,但是不让我们学生用,平时厕所的门都是锁着的,但是,老师们有钥匙。”

  4月1日中午,记者来到宽甸二高。旱厕坐落在校园的一个角落里,整个校园被一道墙围着,旱厕距离校墙1米左右,周围围了一道铁丝网,而校墙其他部分却没有铁丝网保护。校墙距离地面最矮的部分不足1.5米,一个成年人可以轻易地攀墙而入。

  对于女厕被偷录一事,宽甸二高的学生们大都表示“听说过”,评价则是“太恶心了”。

  一位学生说:“教学楼内有厕所,但是不让我们学生用,平时厕所的门都是锁着的,但是,老师们有钥匙。”

  教学楼共5层,1至4层每层有学生400多人。在每层教学楼的两侧各有一个厕所,每个厕所可以同时供6个人使用。该校的一位老师说:“学校学生太多,教学楼内的厕所不够使用,但是在高考的前夕可以临时开放给学生。”对于发生的女厕偷录事件,这名老师表示:“只是一个突发事件,不会给学生带来阴影。”

  该校的吕校长无奈地说:“我们学校共有学生1980余名,男女比例差不多,如果开放楼内厕所,根本无法满足学生的要求。在偷录事件中,学校没有任何管理错误,偷录的那个人是凌晨3点多钟翻墙进来的,那时候怎么去防范。这件事具体的你还是去问公安局吧。”

  法律也回答不了这个问题?

  一位警方的人士告诉记者:“朱除了对被抓时的行为承认外,对其他指控一律否认,比如说偷录的时间、制成光碟,包括不承认自己心理有什么问题。”

  “出了偷录的事情以后,他就没再来过。”朱春雷单位的一位工作人员说。

  对于朱的行为,其同事表示出很大的不理解:“他平时在单位对工作兢兢业业,与同事关系也相当融洽。而且,朱对老人也相当孝顺,主动把楼房租了出去,搬到平房与年近八旬的老母亲同住。”

  一位警方的人士告诉记者:“朱除了对被抓时的行为承认外,对其他指控一律否认,比如说偷录的时间、制成光碟,包括不承认自己心理有什么问题。”

  如果朱春雷没被放回家,那么人们讨论的范畴大抵是在朱的心理范围内,但由于事情的发展,“没有具体针对朱行为的法律条文”的尴尬则显现出来。

  辽宁大学法学博士李立景就本案表示:“首先要对这种行为进行定性,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从法律上抛开当事人的心理来说,这种行为其实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对于宽甸公、检部门对朱春雷的处理方式,李立景认为:“刑法中有强制侮辱妇女罪。但就朱的行为来说,一是没有强制手段,比如胁迫等,在结果上也没有对他人造成伤害,属于违反社会公德。所以,对朱春雷只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流氓行为进行罚款和治安拘留。”

  以这样的结果结束,让宽甸的老百姓多少有些难以理解。

  “《民法通则》中没有侵犯隐私权的明确规定,”李立景说,“虽然在司法解释中有‘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竞合(是指在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同时又侵犯他人的名誉权)的时候,一般按照侵犯名誉权处理’,但有时候侵犯隐私权并不意味着侵犯名誉权,比如说朱春雷偷录女性隐秘部位,这只是生理隐私,还不带有名誉权的问题。可以说,我国对隐私权的立法还不是很完善和系统。”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 丛治国 采写

  专家观点 偷录行为是一种性变态心理

  朱春雷因偷录被抓后,当地的百姓均认为朱是心理变态。

  沈阳心理研究所研究员郭素清的看法也许更为权威。郭素清认为:“偷录行为其实是一种性变态的心理,这与人的平时表现无关,一般来说,出现这样的心理,其性格一般为内向,胆子较小。发生这样的事情一般是因为性生活不快乐,在偷窥异性的隐秘部位后得到心理上的满足。这是复杂的心理问题,不属于道德范畴 。”

  省社科院社会研究所心理学教授张思宁说:“对于这样的人,应该从其成长经历等方面对其进行心理治疗。这种疾病的形成与童年经历有关,儿童时期与母亲或异性接触过多或过少都可能造成此类疾病。”张思宁提醒年轻母亲要注意与男孩子保持一定的距离,比如当男孩子长大时,尽量不要带其同浴或带其去女厕所。 本报记者 丛治国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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