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副局长儿子打死少年续:肇事者被判死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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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8日14:33 兰州晨报 | ||||||||
崔磊生前的照片 案发现场 本报平凉讯 (记者袁瑛) 4月7日,崇信县公安局副局长“衙内”王浩铭打死无辜少年崔磊一案在崇信县人民法院宣判,案犯王浩铭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3851元。 法庭审理查明,2004年12月16日19时许,王浩铭与崔磊相遇发生碰撞,崔被撞倒,崔磊随后进入一网吧。王浩铭在网吧门口等崔磊出来后,以说话为由,将其叫至崇信县锦屏镇
庭审内外庭审:自首情节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王浩铭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本应从严惩处,但其犯罪后,在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被其父控制报案并交给接警后赶赴现场的公安人员,该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项规定的“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而且被告人王浩铭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 听众:质疑量刑过轻 法院宣判后,旁听席上的听众一片愤怒声。情绪激动的旁听者质问:像这样手段残忍、性质恶劣的恶性案件为什么一审只判死缓,不直接判处死刑?群众要求法院对此问题做出答复。法院审判人员对此表示,他们很同情受害者的家人。如对判决不满,可以通过正当手段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原告崔世峰(崔磊的父亲)当庭表示要上诉。崔磊的母亲邵红茹在县法院哭晕过去,被其家人送往医院抢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