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大学生为追求刺激驾车抢劫强奸卖淫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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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09:54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记者张敬】两名有着大好前程的大学生居然驾驶汽车携带水果刀实施抢劫强奸,他们作案的理由竟是为了冒险和刺激。日前,两名罪犯已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被告人张某、刘某都是山西人,是北京某大学城的学生。 2004年11月28日凌晨,张某
伙同郝某、相某(均另案处理)驾驶汽车携带水果刀等作案工具,窜至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顺通美发店,以包夜为由,将该美发店的卖淫女武某某骗至汽车内,采用持刀威胁的方法抢劫武某某人民币600元、三星手机一部、铂金耳环1副及银行储蓄卡1张,价值人民币1569元。后又逼迫武某某说出银行储蓄卡密码,并在廊坊市一自动取款机内提取人民币350元。此后,被告人张某与同案人驾驶汽车到本市武清区将武某某推下汽车后逃离现场。 两天后,也就是同月3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刘某伙同郝某、相某驾驶汽车,携带水果刀等作案工具,窜至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某练歌房内,以同样手段,将练歌房内的卖淫女张某某、王某某骗至汽车内实施抢劫,抢走人民币270余元及手机3部,价值人民币680元。后又将张某某及王某某拉至武清区一公路处,被告人刘某在汽车内对王某某实施奸淫,后王某某与张某某又被强行搜身。当被公安巡视人员发现时,二被告人与同案人驾驶汽车挟持王某某、张某某在逃跑途中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胁迫等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某在实施抢劫后,又以奸淫为目的,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犯罪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张某在与他人共同实施抢劫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张某能自愿认罪,且亲属均能代其缴纳罚金,依法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强奸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7年,并处罚金 1500元。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元。 律师观点 据被告人张某的辩护律师杨浩介绍,两名罪犯都是大学一年级的学生,一个十八岁、一个十九岁。两名犯罪的大学生并不缺钱,他们抢劫的原因更多的是出于冒险,感受刺激和危险,对是非观念的辨别有障碍,他们认为,卖淫女挣钱容易,也并不干净,所以才决定抢她们。此事出现后,律师建议审理案件的法院给他们就学的大学城发出建议信,要求学校对在校的大学生加强管理,由于学校对在校学生疏于管理,才导致学生夜不归宿,轻易离校,更容易地接触坏人坏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