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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储户状告银行案一审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10:45 法制日报

  活期储蓄账户不能用于转账

  石狮储户状告银行案一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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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王雄记者郭宏鹏)去年11月27日,本报曾以《巨额存款被他人盗领石狮一储户状告银行》为题报道了一起发生在福建石狮的储户存款纠纷案,双方曾围绕被盗领的54.5万元是储蓄存款还是银行转账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近日,石狮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石狮市支行赔偿原告邱华勇54.5万元,并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法院查明,2003年5月7日,原告邱华勇在中国建设银行石狮市支行开设活期储蓄账户;2004年4月27日,因工作外出,邱华勇将存折寄放在公司出纳程少崖处。同年4月27日至5月8日,程少崖利用该存折到石狮市建行共领取邱华勇存款人民币67.5万元,其中单笔数目大于5万元的有5笔,共计人民币54.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办理的是活期储蓄账户而不是结算账户,并不能用于转账。被告在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向被告申请开立的该储蓄账户是否是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下,擅自将程少崖办理的从储蓄账户名是邱华勇的存款转至他人储蓄账户上,显然有悖《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违规操作行为。此外,被告应在程少崖办理从储户名为邱华勇的储蓄账户中领取5笔大于5万元以上的存款时,查验双方的有效证件,但被告仅查验程少崖的身份证件,而未查验存款人邱华勇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导致原告储蓄账户上的54.5万元被程少崖冒领,负有过错责任,应对原告的存款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邱华勇54.5万元,并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一审诉讼费1046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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