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当包工头设下连环套全国优秀法官沦为阶下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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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9日10:48 新文化报 | ||||||||
看到“肥肉” 法官开始设计 连环套一:偷天换日 法官要当包工头
樊强显得非常热心,一连替郭连生写了《起诉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当郭连生流露出无钱诉讼时,樊强又操刀为郭连生起草了《诉讼费缓交申请书》,申请缓交了6270元的诉讼费等。“那时,我对于樊强非常感激和信任,把所有费用单据都交给了他,甚至没留下任何复印件!”2005年4月13日,当郭连生对记者说起此事时仍忍不住连连叹息。 在樊强亲手写的起诉状中,先后提出三项诉讼请求:一、请求与被告邵广生继续履行《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二、请求被告邵广生赔偿各种经济损失356140元;三、诉讼费及费用由被告承担。之后,他又在《申请书》中提出了停止施工的请求。 2001年10月9日,郭连生的起诉正式开始了。第一次调解在怀德法庭,双方激烈争辩,邵广生不同意退出工程,双方不欢而散。 两个多月后,在温州城东门梅子旅店进行第二次调解,经过激烈地讨价还价,怀德法庭终于成功“解决”了郭连生与邵广生的纠纷。在2001年12月24日的《民事调解书》上写明,在2001年12月30日前,郭连生给付邵广生材料款等总计31万元,邵广生在工地上的一切材料、施工设施等归郭连生所有,邵广生在承包期间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郭连生享有或者负担。邵广生从倪若先处购买4号楼地皮的开发权也一并转让给了郭连生承受,同时郭连生承担了2万元的案件受理费。 “表面上看,工程承包权都是我的,可实际与我一点关系没有,后来樊强不但让我分文未得,甚至把我从工程中清出来,我还得承担一大堆债务。”郭连生至今对后来的遭遇仍有些费解。 2001年12月30日,郭连生无法偿还31万元的债务,此后邵广生、周玉(工程初期,邵广生向周玉借款11万元)、房凤阁(郭连生为邵广生担保,向房凤阁赊欠10万元材料款)天天守在郭连生家里,周玉说:“甚至在过年时,我们也去他家守着,但还是没有拿回钱。”郭连生被逼无奈,数次找到樊强要求他清偿债务,但樊强始终说没钱,一直拖到了2002年4月份,这期间郭连生逐渐意识到,他很有可能拿不回30余万的投入了,于是他开始秘密取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