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受害者要求强奸犯赔偿处女膜修补费引发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9日16:02 法制早报

  -参辩嘉宾-

  崔勤之(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陈世荣(北京交通大学法学教授)

  吴小军(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

  岳成(岳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精彩语言-

  刑事诉讼法将赔偿的范围限定于“物质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失,强奸犯可以不赔偿被害人的精神损害。 ——吴小军

  遭受强奸,处女膜破损,应该视同财产遭受损坏,在当今技术条件允许处女膜修补的情况下,强奸犯应当赔偿被害人为修补处女膜所支付的费用。 ——岳成

  处女膜的破损是否为强奸犯的行为所致,谁都说不清,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处女膜修补赔偿是民法意义上的诉讼请求,本质上不同于刑法意义上“疑罪从无”的价值取向。 ——崔勤之、陈世荣

  -新闻回放-

  3月25日,一名12岁的幼女向16岁强奸犯提出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和赔偿1万元处女膜修补费,却被法院驳回。

  16岁的少年强强(化名)初中毕业后到重庆打工,和同事杨某一家均住在工厂宿舍里,不久,便和杨的12岁女儿玲子(化名)混熟了。去年9月12日,强强准备约玲子一同赶场。当他看到玲子独自在家时,遂与玲子发生了性关系。因为怕挨父母骂,玲子没有将此事告诉父母。强强得寸进尺。同月20日晚,他见玲子又独自在家,欲再次和她发生性关系,玲子大哭,他逃走。此后,强强到处炫耀,此事便在全厂传开了。玲子父母后来得知向警方报案。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可否获得精神赔偿?

  正 方 赔偿有法理依据

  崔勤之、陈世荣:被害人应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是强奸案,但并非单纯的刑事案件。强奸犯实施强奸行为是一个犯罪行为;公然宣扬更让被害人的精神世界雪上加霜,是性质极其恶劣的另一行为。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原告应当为检察院,而不是被害人一方。玲子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性质的,应作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处理;本案将其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理,不妥。这起案件应该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法理精神,结合事实,作出突破性的判决,支持被害人提出的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反 方 精神损害不在法定赔偿范围

  吴小军: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物质损失,有权要求被告人赔偿。基于“有损害就有赔偿”的自然法原则,一方面国家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课以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被害人对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有权主张民事赔偿。民事附带刑事诉讼在国家与被害人之间寻得“双赢”的支点。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将赔偿的范围限定于“物质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失。

  赔偿缺乏法律支持

  岳成:刑事案件中受到伤害的人,从常理判断,其精神亦受到损害,应判处精神损害赔偿。但我国的法律对刑事案件中只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对于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即精神损害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中。所以,被害人玲子提出的五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焦点-

  -被害人该不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被害人该不该获得“贞操复原费”?

  -看点-

  -“贞操损坏”是不是民法意义上的物质损坏?

  -“贞操破损”由谁举证?该如何举证?

  -“贞操复原费”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

  “贞操复原费”谁付?

  正 方 强奸犯应赔偿“复原费”

  崔勤之、陈世荣:本案中强奸犯多次实施强奸行为(包括未遂),被害人身心都受到伤害。如果个人很看重贞操,那么她看重的程度有多深,精神损害亦有多深。被害人做处女膜修补手术,是她个人的权利,至于费用多少,加害人应该如数赔偿。被害人处女膜的破损是否为强奸犯所致,谁都说不清,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处女膜修补赔偿是民法意义上的诉讼请求,本质上不同于刑法意义上“疑罪从无”的价值取向。所以,被害人要求做处女膜修补,加害人应该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获“复原费”符合法律精神

  岳成:被害人应该获得处女膜修补费。法律是保护弱者的,玲子是一个不懂事的小孩,从法律上说是个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在智力还是在体质或者在主张权利的能力上,都是属于法律特别保护的群体中的一员。她遭受强奸,处女膜破损,应该视为财产遭受损坏性质看待,在当今技术条件允许修补的情况下,法院应该判决强奸犯赔偿被害人为修补处女膜所支付的费用,这样判决是不违背法律精神的。

  反 方 没有证据支持获取“复原费”

  吴小军:从应然的层面(to be)来看,如果玲子果真作了处女膜修复手术,并能提出相应的证据,她当然有权获得修复费。但是,本案的要害在于:被害人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因此,即从实然的层面来看,由于缺乏相关的证据,法院并不能支持被害人的诉讼请求,玲子因而也不能获得处女膜的修复费。具体来说:第一,本案只有玲子被强奸的证据,而没有处女膜破裂的证据。因为从生理学的角度来看,造成处女膜破裂的原因有多种,如有的女性在参加跳高、骑马、武术等剧烈运动时可能使得处女膜破裂,性交并非处女膜破裂的唯一原因。第二,玲子没有提供相关修复处女膜的证据,如手术证明、医疗费证明、修复病历等相关证据。正因如此,法院无法支持被害人的主张。 本报记者 林碧琦


 【评论】【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缤 纷 专 题
春意融融
绿色春天身临其境
摩登老人
摩登原始人登场啦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