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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东石镇石材商从事石材收购两年偷税728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3日02:47 东南早报

  早报讯(记者王昆火)晋江市东石镇周某从2001年9月至2003年12月间,从事石材收购销售活动,没有申报纳税并使用非法制造的发票,偷税额达7282419.94元,占应纳税额比例达100%。日前,晋江法院以偷税罪罪名,对其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282419.94元。

  据介绍,在2001年9月至2003年12月间,周某开始收购石料制品,假借已在晋江市工商局注销的石材厂为名,销售收购石料产品卖给厦门某药品公司。在此经营期间,周某向他
人购买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209份,加盖注销的石料厂公章给厦门公司做凭证,开票金额合计人民币98359957.44元。税务稽查部门称,在此经营期间,周某少向晋江国税缴交增值税3783075.29元,少向地税缴交各种税费3499344.65元,合计金额7282419.94元,占应纳税额比例达100%。

  晋江法院以偷税罪对其处罚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偷税金额,将其扣押的广州本田轿车没收上缴国库,没收非法制造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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