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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者尸体被解剖 家属拒绝安葬停尸一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14:01 华商网-华商报
交通事故死者尸体被解剖家属拒绝安葬停尸一年

死者焦某的妻子一提起此事就痛哭流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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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引出纠缠一年困扰数人的“难题”,致使逝者一年难以入土为安,到最后却发现“难题”原来仅凭一个手续就可解决……

  事件起因

  一起并不复杂的交通事故

  伤者去世被解剖后停尸太平间,费用已达4万元

  2004年3月13日,子长县马家砭乡焦家河村村民焦某,推着架子车行至高家屯乡董家寺村时,后面驶来徐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三轮车在与迎面而来的面包车会车时,将同向的焦某撞伤。事故发生后,焦某被送往附近永坪镇一家企业医院治疗,因为伤势较重并恶化,经家属同意后,3月26日伤者被转送到延安某医院治疗。但当日下午15时10分,伤者终因伤势太重,抢救无效死亡。

  焦某死亡后,同年4月4日,延川县公安局在征求家属意见,但家属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对焦某的尸体进行解剖,并提取了大脑、肝、心脏、肺、肾等脏器,先后在延安、西安做生理切片对焦某死因进行鉴定。尸体解剖后,即停放在医院太平间内。整个解剖过程,焦某的妻弟鲍伟杰全程见证,并在提取单上签了字。10多天后的鉴定结果表明,焦某事故中导致盆骨粉碎性骨折,合并肺血管脂肪栓塞而死亡,证明死亡确系交通事故造成,肇事者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延川县检察院、受害者家属向延川县法院提起诉讼。同年7月12日,延川县法院判决,肇事者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此前,肇事方和受害者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在延川县法院的主持下已达成调解协议,由肇事方向受害者家属一次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万元。

  虽然事故已处理,但因为高额的停尸费及脏器缺失等问题,死者的尸体现仍停放在延安某医院太平间里,时间长达一年多,目前已产生至少4万元的停尸费。

  家属哭诉

  一具完整的尸体成了空壳

  家属认为不能埋葬一个空壳,警方应承担停尸费

  焦某死亡后,延川县公安局对尸体进行解剖,并提取了尸体内的多种脏器,引起了家属的强烈不满。“我丈夫就是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太重而死的,为什么还要解剖,又要拿去那么多的器官?”死者妻子鲍风梅哭诉道。更让受害者家属不能接受的是,公安机关在将焦某尸体脏器组织摘走后,至今不能返还于尸体内,使一个完整的尸体成了空壳,“现在人成了一空壳壳,让我们无法埋葬亲人。”鲍风梅和其他家属认为,取走脏器而不能放回尸体内,“不但违反了社会公德,而且是对死者尸体的一种侮辱和侵害,是违法行为。”

  因为脏器没能返还尸体内,无法埋葬。死者家属说他们只能将尸体停放在医院的太平间内。但是医院每天要收100多元的停尸费,到法院审判、调解时停尸费就近万元。到现在已经有4万多元了,家属认为这些都是因为公安机关处理不及时而造成的,公安机关应该向医院缴纳停尸费,以便让他们领回亲人尸体。其间,延川公安局虽提出返还死者脏器,但因拒绝承担停尸费,家属并未领回死者脏器。

  死者焦某的儿子焦艳东说,一年多来,他们为了要回父亲的器官,多次要求县交警大队、县公安局、县委县政府解决问题,还向延安市公安局、省公安厅等多个部门反映此事,但一直没有解决,而由此产生了大量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这些也应该由公安机关承担。

  警方解释

  一个手续就可以拿走脏器

  警方表示解剖尸体是为查清死因,工作没有失误

  记者于今年4月24日采访了延川县交警大队。据主管事故处理的副大队长雷涛介绍,案子是由原大队长何平主办的,2004年4月4日县公安局对焦某尸体进行解剖,由县公安局政委常启惠带队,延安市公安局的法医和县公安局的法医共同完成。

  昨日下午,记者采访了延川县公安局政委常启惠。常启惠解释,事故发生后,焦某并未当场死亡,而是在医院治疗了10多天后死亡的,因此是否交通事故导致焦某死亡,从案情来看难以断定。所以县交警大队汇报后,经过县局党委会研究,决定对焦某的尸体进行解剖并提取脏器进行死因鉴定。之后,交警大队就给家属通知,但家属坚决不同意。2004年4月4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强行对尸体解剖,并提取了多种脏器。当天解剖尸体完成后,县公安局先后向家属口头、书面通知处理尸体,但家属一直没有处理尸体。

  至于家属要求将脏器返还于尸体内,常启惠表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有义务归还这些脏器,但是出于人道考虑,县公安局还是将鉴定用剩余的脏器保存了下来。去年,焦某的家属到延安市公安局上访要求返还脏器,县公安局派人前去和家属协商。但家属却躲着不见,他们联系几次后,家属表示“没有解决问题,我们就不要这些器官”。死者焦某的妻弟鲍伟杰说有过此事,所说的“问题”就是高额的停尸费和上访产生的费用必须由县公安局承担。但常启惠认为,这笔费用不应该由县公安局出。因为肇事方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的协议内容中,赔偿费就包括了停尸费。而且,家属提出的因为上访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公安局承担也是没有道理的。

  常启惠称,县公安局的工作都是按程序走的,没有失误。“家属要死者器官,履行手续后就可以拿走。”

  律师观点

  一副板子 各打五十

  警方工作有失误,家属无权另主张

  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张延新律师。张律师认为,交通事故后十几日,受害者死亡原因不明的,可以对尸体进行解剖、提取脏器检验鉴定。但是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提取各脏器的一部分进行生理切片,这些脏器部分一般也不返还。但是,将多种脏器、整个取走的情况比较少见。他说,如果案情重大,必须提供整个脏器进行检验鉴定,应该将在生理切片做完后,在家属要求的情况下,将剩余部分返还于尸体内。

  至于尸体停放一年多没有处理,张律师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尸体进行检验或鉴定后,应当通知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尸体由公安机关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据此,如果延川县公安局已经通知家属处理尸体,但家属拒绝,公安机关应当对尸体进行强制埋葬,以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从这一点来说,公安机关处理有不妥之处。但是,强葬这种做法与当地民风民俗相抵触,社会效果不好。

  关于停尸费该由谁出、由此上访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张律师认为,在法院的主持下,肇事、受害双方已经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受害者家属在提出所有赔偿项目后,协议“所有经济损失”共赔偿40000元,已经调解结案。因此,关于停尸费、“上访费”等,家属无权向任何机关或个人提出另行主张。(本报记者苏吉余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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