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提出为学生捐肾 无法律依据手术无法进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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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2日07:23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郑州5月11日电 (孟亮 记者韩俊杰) 面对一位急需换肾救命的中学生,河南省濮阳市看守所在押死刑犯王继辉主动提出捐肾,并获得配型成功。记者今天获悉,由于国内尚无二审期间死刑犯捐肾的先例,所以,虽然术前准备工作已就绪,但捐肾手术目前仍无法进行。有关法学专家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4月22日,本报对在押死刑犯王继辉主动提出捐肾申请,以挽救患病中学生张红伟一事
今天上午,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器官移植中心病房,患病中学生张红伟的父亲张相保告诉记者,由于一直没有得到法院的批准,死刑犯王继辉无法出监实施手术。原定于4月26日的手术,不得不一拖再拖。他希望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尽快促成手术进行,早日让张红伟重返校园。 记者今天还采访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对王继辉捐肾一事持慎重态度。该院有关人士坦言,二审中的死刑犯人捐献器官涉及到一系列问题。“比如王继辉出监做手术的安全怎么保证?如果王继辉在手术中出现意外死亡,责任该由谁承担?即便是换肾手术成功,如果王继辉提出减刑要求,二审法院该如何处理?会不会有更多的犯人效仿捐献器官等,都很难办。” 对此,河南省著名法学专家、中国刑法研究会理事、郑州大学刑法教研室主任刘德法教授认为,我国没有二审诉讼期间死刑犯人捐献器官的先例,缺乏相应的法律条文可供参考,是法院顾虑的主要原因。虽然对老百姓来说,法律不禁止就可以做,但对公权来说,法律没有规定就说明没有授权。 因此,刘德法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尽快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 刘德法同时认为,有行为能力的犯人有权处理自己的器官。让判决没有生效的死刑犯脱离监管场所去实施捐肾手术,确实存在较大危险,如自杀、自残等。但如果在安全措施完全到位的情况下,死刑犯捐献器官的行为还是值得鼓励的,也是对社会有利的。 刘德法说,如果在手术过程中,由于医院在活体肾脏移植时导致死刑犯死亡,也只能按一般的医疗事故处理,与作为监管单位的看守所和手术批准单位的法院没有关系。如果捐肾手术成功,不管捐献者出于什么动机,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这种捐献行为都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存在二审改判的可能,但并不是必然。 另据了解,除死刑犯王继辉外,目前河南省荥阳、信阳和商丘有3名青年,也于近日找到张红伟的父亲,表示了捐肾意向。但张红伟的家人表示,考虑到经济等方面的因素,最合适的肾源还是王继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