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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公务员考生质疑医院违规续:人事部将介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4日01:52 现代金报

  公务员体检风波再生曲折

  宁波两医院出具证明否认违规,国家人事部介入小曹个案

  考生小曹命运又生波折!当初体检医院承认使用了高于体检标准的“免疫发光定量法”,宁波两级人事部门表示,会按规定的程序作出公正的处理,给考生一个交待(见本报5月
9日-12日相关报道
)。但是几天过后,事情突然来了个180度的大转弯!鄞州区人事局告知考生小曹:两家体检医院使用的检验方法也属于“酶标法”,并不违规。

  “酶标法”难道有两种不同检验方法?随着记者调查的深入,各方对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文件中“酶标法”的不同理解逐步浮现:有专家认为,一般来说“酶标法”即“ELISA法”,但是有的认为“免疫发光定量法”也属于酶标法的一种。不过,双方承认的同一事实是:用两种方法检测的结果是不一样的。国家人事部考试录用司有关负责人称,人事部已看到本报的相关报道,新的体检标准目前正在修订之中。

  曲折突生

  两家医院出具证明

  先进检测方法也属“酶标法”

  鄞州区人事局副局长张培良向记者出示了两家体检医院出具的证明。李惠利医院出具的证明上写着:我院体检中心于2005年4月15日为鄞州区人事局委托的公务员体检测定乙肝表面抗原方法是采用酶联免疫发光定量法,属于酶标法中的一种。解放军第113医院出具的证明上写着:我院检验科于2005年4月16日上午为鄞州区人事局委托的公务员体检受检乙肝表面抗原001-003号考生复检结果的报告采用酶标记免疫发光定量法。

  这两张证明的左下角都有宁波市临床检验中心注明的一段话:所用的美国ABBOTT公司的AXSYM免疫分析仪进行HBSAg检测的方法是典型的酶免疫分析法,也就是酶标法。张培良说,宁波市临床检验中心是宁波市权威的临床检验机构,他们证明两家医院采用的都是酶标法,人事部门当然应该采信。

  质疑国标

  宁波市临检中心

  体检标准说法本身有缺陷

  记者随即与宁波市临床检验中心主任李清华取得联系。“两家体检医院所用的方法都属于‘酶标法’,一般采用的‘ELISA法’也是‘酶标法’,两者都属于‘酶标法’的范畴,但两者检测的结果是有差异的。”李清华说。他指称,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乙型肝炎表面(HBSAg)应用‘酶标法’进行检验”,这种说法本身就有缺陷,医院并无过错。

  记者拨通浙江省临床检验中心电话,有关负责人回复:酶标法一般指“ELISA”法,但是“免疫发光定量法”从广义上也可称酶标法。他说用两种方法检测的结果是有差异的,“免疫发光定量法”相对要灵敏得多。

  记者相继与浙江省人事厅、公安厅取得联系。浙江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的意见与宁波市、鄞州区人事局的意见一致,认为体检过程中使用的是“酶标法”,就是严格按标准执行了,并无违规。

  针锋相对

  浙江医学会专家 医疗先进与体检标准是两码事

  宁波市中心血站质控室有关人士向记者出示“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诊断试剂盒”。记者看到,上面标注着“酶联免疫法”(ELISA)等字样,这种试剂就是全国血站统一使用检验乙肝表面抗原的试盒。“‘酶标法’就是‘酶联免疫法’,‘免疫发光定量法’不能称之为‘酶标法’。国家规定,血站对献血员的乙肝表面抗原检验使用‘酶联免疫法’,即‘酶标法’。”其中一位负责人向记者这样介绍。

  这位负责人还拿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10月2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18467-2001],其中第4.2.4条规定,“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检验用“酶联免疫法”。这位负责人认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说法也印证了“酶标法”就是“酶联免疫法”,“免疫发光定量法”是不能称为“酶标法”的,虽然其中也有酶的成分。

  浙江医学会肝病学分会副主委、宁波市老医药卫生工作者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德扬教授查阅了大量的医学书籍,肯定地答复现称的“酶标法”就是“酶联免疫法(ELISA)”。他说李惠利医院使用的“免疫发光定量法”是他最早推荐使用的,是目前最先进的方法,这种先进的技术尚未普及,李惠利医院较早使用这种方法于临床,提高了实验诊断水平,为全市作出了贡献。但他同时认为,医疗上的先进与体检标准是两码事,作为体检的标准应该是通用的标准,这样全国各地的医院都能够统一做到。

  最新进展

  国家人事部有关负责人

  新标准正在修订

  将介入小曹个案

  昨日上午,记者与国家人事部考试录用司取得联系。该司一位负责人说,金报的相关报道她已看到,也发现了其中的问题。记者当即将本报《关于请求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中“酶标法”给予具体解释的函》以传真的形式发给人事部考试录用司。昨天下午,记者再次电话联系人事部考试录用司的这位负责人。以下是记者与这位负责人的对话实录——

  记者:上午传给您的函看到了吗?

  人事部负责人:我们看到了。我们已给公安部传过去了,问他们有什么态度什么意见。我们看了你列的几个问题,一时不好答复,所以给公安部,听听他们的意见。公安部目前还没有回复。

  记者:您上午是说这个体检标准可能要修改吗?

  负责人:我们正在修订,不是“可能”。这项工作从今年一月份就开始了,我们已经组织专家论证了两三次。

  记者:是否是因为发现体检标准存在问题?

  负责人:体检标准是属医学范畴的,医学是个逐步发展的过程,而且当时的标准也只是试行。之所以要修订新标准,是因为《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发布之后,新的公安体检标准要跟国家这个标准相衔接,另外,确实在工作中也有这种特殊的情况,也需要一些完善。

  记者:对考生小曹这个特殊“个例”你们有什么意见?

  负责人:这个标准制订得比较早,各地在执行过程中也从来没有发生过你们说的这种情况。既然你们反映了,我们跟公安部正在修订新的标准,我们也会把这个问题提出来请他们研究。

  记者:会不会对“酶标法”作出具体的解释?

  负责人:他们有检测的手段,但是不是把“酶标法”规定得那么仔细,我不太清楚,现在需要专家们来作出一个决定。但既然发现了这个问题,我们一定会提出来请他们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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