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发送短信中万元大奖被取消 一怒状告主办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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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30日01:31 现代快报 | ||||||||
短信抽奖引纠纷观众状告电视台 发条短信就有机会中万元大奖,相信这样的好事谁都会动心,然而南京一位市民在发送短信并被抽中大奖现金10000元后,却被告知因为手机无法接通而取消大奖资格。片刻的欣喜很快被巨大的懊恼所替代,气愤不过的这位市民将举办抽奖活动的电视台告上了法院。
煮熟的鸭子飞了 “我中奖了!10000元!”今年3月10日晚上,随着一档电视新闻节目主持人宣布中奖手机号码,南京市民康先生在家中的电视机前兴奋地站了起来。康先生所参加的是由某电视台主办的“手机植树”短信抽奖活动,该活动的广告称,只要向规定的号码发送短信,即可获得一棵“树苗”和一次抽奖机会。3月10日下午,康先生按照活动规则的要求,参加了这次活动。 他说,全家都沉浸在喜悦中,谁知道高兴还没过几分钟,电视主持人又发话说取消了!“因为我们无法与康先生联系上,只好取消他的中奖资格”。这话犹如一记闷棍,让康先生懵了。他赶紧查看手机发现,手机忘记充电已经关机。“我赶紧拨打主办方电话,想与他们联系上,但是那里一直占线”。 他把电视台告了 充电开机之后,康先生收到了5个陌生人发来的短信,从内容来看,很可能是其他电视观众在看到主持人宣布取消其中奖资格后,给他发送的。3月10日18:44:“恭喜您,中奖了!”;18:58:“你刚才中奖啊?你怎么关机了啊?”;19:04:“10000元没了,真可惜”;19:05:“幸运的倒霉蛋”;20:20:“你本中奖了,可惜。”……此后,他又收到了告知其中奖并提供了查询地址的短信。 “电视台搞活动时的广告上,没有讲一时联系不上就要取消大奖,我手机不过关机了一会,就遇到这事,太不合理了!”越想越来火的康先生为此与电视台交涉,几次交涉无果后,他将电视台告到了南京市白下区法院,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大奖。 法院调解电视台赔了 在法庭上,康先生提供了手机里5条陌生人发送的短信,以证明自己仅仅因为关机就被取消大奖。对于这个证据,被告认为,这仅仅能说明当时康先生的手机是处于关机状态。 被告称,他们为这次活动所发布的广告,仅属于“要约邀请”。而且广告中写明是“一次抽奖机会”,这表明发送短信获得的仅仅是一个获奖机会而不等于获得奖项,具体获奖仍应符合其它条件。这其中就包括抽奖者的手机在抽奖时段必须保持畅通,这在3月7日开始的抽奖活动期间内,电视中就有连续滚动字幕的提示,主持人也口头强调了该要求。3月10日前就有观众因为手机无法联系而失去了奖项,当时主持人特别强调了保持通讯畅通的必要性。 法庭辩论后,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近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补偿康先生4000元。 短信抽奖折射法律尴尬 据记者了解,这起由短信抽奖引发的纠纷,在江苏尚属首例。而该案所暴露出的法律空白,更让不少法律界人士呼吁有关方面,尽快完善对“短信抽奖”的立法。 短信抽奖是否属于抽奖式有奖销售?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鲁民认为,短信抽奖应当视为此类,因为大多短信抽奖活动都是由SP商操作,而SP商销售的就是他们的服务,在SP商赚取利润的同时,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将部分利润返还给参与者,这实质上就是抽奖式有奖销售。然而目前法律上对此没有明确说法。 倘若短信抽奖真的归为抽奖式有奖销售,那么将引起较大震动。因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奖金最高不超过5000元。而目前风行的短信抽奖,很多都远远超过了这个数额。 短信抽奖的主办方又该如何在活动中约束自身的行为?今年4月底,国家广电总局发布了《加强有奖竞猜广电节目管理的通知》,其中第17条规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设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类节目,要向听众、观众说明参与方式、参与程序、资费标准、资费收取方式,表述不得产生歧义。而其中向听众、观众说明究竟该说明到什么程度?例如此案中的口头表述、滚动字幕播出究竟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目前法律尚未对此作出任何解释。 马健律师事务所的戴海东律师说,包括此案中的许多短信抽奖都有这样的情况:没有公证员现场公证、没有透明的抽奖箱,只有主持人口头的“开始”和“停”,这种抽奖行为是否有失公正?这都需要法律的完善。 通讯员 木子 记者 马乐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