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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打工妹被逼卖淫 每月定额上交2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1日09:55 新华网

  强迫他人卖淫为自己挣钱,竟然下达任务指标,日前被告人蔡仔位、左洪令、段彬以强迫卖淫罪分别被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一年和八年。

  2004年8月23日,被告人蔡仔位、左洪令与同案人唐忠某、唐诚某将原在深圳打工的牛某丽、牛某红、牛某银、温某红骗到秀屿区笏石镇一出租房内控制起来。尔后,蔡、左及同案人威胁四个女孩卖淫替他们赚钱,每人在一个月内必须赚够2000元,否则就打死她们。
牛某红、牛某丽、牛某银三人被强迫在同案人段某某经营的发廊里卖淫。为段某某管理发廊的段彬按照唐忠某等人的交待,在牛某丽、牛某银、牛某红卖淫时负责看守,不让她们逃走和打电话。2004年8月29日上午,牛某红在被迫卖淫时被秀屿警方当场查获,四个受害女孩得到解救。作者:陈志强 徐立强(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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