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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提供假病历夸大原告伤情被判入狱(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1日12:17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医生提供假病历夸大原告伤情被判入狱(图)

被告杨建国、张洪宜、冒慧(右至左)在 法庭接受审判。记者王昕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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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王昕 实习生李连章)3月24日,我市首例因医务工作者伪造证据被提起公诉的案件公开审理,相隔两个多月后,昨天碑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医务工作者、被告张洪宜和冒慧分别被以伪证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各1年,被告杨建国以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邻里纠纷引发医生伪造证据

  碑林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2000年9月22日早8时许,42岁的周至县哑柏镇农民杨建国因纠纷被王亚波、王小峰打伤住院,其主治医生为刘某,主管医生为28岁的张洪宜,其妻31岁的冒慧时为医院外科护士。据原始病例和发票显示,杨住院3天,花费77元。2001年2月19日,杨建国向周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自诉,要求追究王亚波和王小峰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失费7000元。2001年4月,杨建国通过周至县人民医院司机朱有贵的私人关系,将其病历借出交给张洪宜。冒慧称杨要打官司,让张将病历写长,病情写重。张洪宜遂指使在该科实习的两名学生按照其要求将杨住院天数改为33天,并增加了昏迷40分钟等内容,同时代张洪宜及其主治医生刘某在病历上签名。冒慧又向医院收费室王超索要空白收费发票一张,后杨建国将住院费用私自打印为4320元。杨建国还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内容的B超报告单3份。

  提供虚假证据导致他人被判刑

  依据以上内容虚假的病历及B超检查报告单等材料,周至县人民法院委托公安机关对杨建国的伤情进行鉴定,西安市公安局于2001年6月鉴定认为,杨建国脾破裂(包膜下),属轻伤。后王亚波和王小峰提出异议,周至县法院又委托省高院重新鉴定。同年11月9日,省高院认定,杨建国遭钝性暴力作用致脾破裂,属重伤。该案件遂转为公诉案件。2002年7月17日,王亚波以故意伤害罪被周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赔偿杨建国经济损失6508元,其中包括故意虚构的医疗费4320元;王小峰于2004年2月20日以故意伤害罪被周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王小峰提出上诉,认为该案法医鉴定依据的病历存在问题。在同年4月28日周至县人民法院重审此案时,张洪宜以证人身份出庭,证明有关住院33天的病历和记载的病情是真实的。同年5月12日,周至县法院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小峰有期徒刑3年。2005年5月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一次审理认定,王小峰同王亚波持钢管殴打杨建国的事实成立,但对二王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法医鉴定所依据的病历、B超报告单等材料内容虚假或系伪造,导致杨建国伤情法医鉴定结论已失去证明力,故认定王小峰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宣告王小峰无罪。

  三被告被指控罪名均成立

  法院认定,被告人杨建国在被王亚波、王小峰打伤住院后,为达到报复陷害二王,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捏造事实,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内容的病历及B超报告单,致使法医鉴定机构据此作出杨建国系重伤的法医鉴定,从而造成王亚波、王小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被告人张洪宜应被告人冒慧的要求,伪造杨建国的住院天数及伤情,致该病历记载的虚假内容被作为法医鉴定依据之一,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小峰故意伤害一案中,张以证人的身份出庭参加诉讼,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内容虚假的病历记录,故意作虚假证明,证明其内容客观真实,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被告人冒慧在被告人杨建国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件后,指使被告人张洪宜编造虚假内容的病历,夸大杨的伤情,并索要空白住院发票,致使该发票被填写虚假内容,并被作为人民法院判决依据,其在诉讼活动中帮助他人伪造证据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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