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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狱警涉嫌凶杀 法院凭孩童证词判其死缓(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10:21 河南商报
河南狱警涉嫌凶杀法院凭孩童证词判其死缓(图)

任文辉的生活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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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狱警涉嫌凶杀法院凭孩童证词判其死缓(图)

任文辉1993年职称证上的照片


河南狱警涉嫌凶杀法院凭孩童证词判其死缓(图)

任文辉托前去调查情况的同事给媒体捎回的呼声


  □记者 白润岱 刘继忠/文 岱麟/图

  在山西临汾监狱,羁押着一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服刑犯人。每逢有人前去探视他便会一边不断鸣冤,一边请求探视人帮其申请公正司法判决。

  这位重刑犯名叫任文辉。虽然他已入狱8年,但至今却仍保持着河南省周口监狱的一位在职警察(三督警衔)的身份。在办理1997年2月13日太原发生的一起重大杀人、伤害案时,
山西公检法机关主要依据两个小孩儿(一个8岁,一个3岁)疑窦百出的证词,判处了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今年3月12日起,本报热线新闻部记者先后奔赴周口、太原等地对任案进行了采访,发现这确是一起值得关注的疑案--

  ●先后六审,八年漫长的诉讼

  1995年初,周口监狱干警任文辉(又名任军建,1957年生,中共党员,三督警衔)在当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承包了本单位下属企业絮棉加工厂,因业务关系结识了浙江温州人徐呈锁(本案死亡人),并一起到太原经商。

  1997年2月13日中午徐呈锁、任文辉和雇工胡士望等人在一起喝酒。当天傍晚,徐呈锁的妻子吴银钗回家后发现,丈夫被人重伤头部,3岁女儿徐苗苗(化名,1994年2月生)面部被人用锐器砍伤,二人血肉模糊,同时昏厥在自家的床上。徐呈锁因急性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于次日晨死亡,徐苗苗被鉴定为重伤。

  署名吴银钗的《报案材料》(在庭审时被证明是伪证)上说,吴银钗看见丈夫和徐苗苗受伤后,就问8岁的大女儿徐禾禾(化名,1989年10月生)“谁来过咱家”,“徐禾禾说没人来过”,“我又问老任(任文辉)来过没有?”徐禾禾说自己和二妹(徐田田,化名,1990年11月生)在大门口玩时看见任文辉从她家出来,而且看见任左手除拇指以外的四个指头上有血……案发当晚公安机关便以传唤形式,将嫌疑人任文辉传唤到太原市公安局南郊区分局小店派出所展开了审讯。

  审讯的前两天,任文辉除了说酒后只去了徐呈锁家一次外,未作有罪供述。于是,公安机关专案组人员遂连续审讯至2月16日,警方《破案报告书》上说,经“对任说服、教育、斗智斗勇的面对面的较量,任文辉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交待了杀害徐呈锁、打伤徐四姑娘(徐苗苗)的过程”。然而,第二天任文辉便推翻了自己的有罪供述,并说这是刑讯逼供的结果。此后在十数次审讯中再也没有承认过。

  2月16日任文辉被太原市南郊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月19日至3月3日,太原市南郊区公安分局先后两次提请批捕,均被南郊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下达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3月15日公安机关又在卷中补充了一份3岁徐苗苗的录音证言。徐苗苗在一位名叫金云生的临时监护人的陪同下作证说,她正在睡觉时看见任文辉用刀砍了她爸爸徐呈锁和她本人。

  1997年3月19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经复核后撤销了南郊区人民检察院的不批捕决定,并指令批捕。

  当该案移送到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后,该院却又退回该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是该市公安机关在并未获得任何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却又将该案成功移送到了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并顺利进入了公诉程序。

  1997年8月20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以任文辉“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7年9月24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任文辉当庭推翻了自己的有罪供述,他说那是公安机关对他连续轮流刑讯逼供、诱供了两天两夜的情况下作出的,并称审讯过后他是被两位民警架着才离开的审讯室。

  当年10月15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任文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将弹棉花机一台,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吴银钗。任文辉不服判决,上诉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实不清,于当年12月3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998年2月26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并于1998年3月11日改判任文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将弹棉花机一台,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吴银钗。任文辉仍不服,再次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998年12月4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重审后,在没有获得任何新的证据的情况下,仍判任文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任文辉仍不服,又上诉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1999年6月23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基本犯罪事实存在,基本证据确实”为由,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任文辉还是不服判决,于1999年7月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后,要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此案,并发去公函要求调卷。但是,5年多时间过去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却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置之不理。

  至今,已被关押8年的任文辉还在山西监狱中通过各种渠道发出“冤枉”的哀鸣。

  ●疑窦重重,两个小孩的孤证

  在仔细翻阅了此案厚厚的案卷以后,记者发现,证明任文辉是罪犯的最主要证据是当时年仅3岁的徐苗苗和8岁的徐禾禾的证言。而她们的证言又是矛盾重重,疑窦丛生。

  徐苗苗是现场的受害人之一,面部被锐器砍伤,当场昏厥,第二天才苏醒。案卷中有一个她于一个月后,即1997年3月15日所做的录音证言,内容如下:“问:叫什么名字?答:徐苗苗(化名)。问:几岁了?答:三岁。问:你脸上的伤是谁划的?答:任伯伯。问:你爸爸是谁打的?答:任伯伯。问:用什么打的?答:用刀砍的。问:流血了没有?答:流血了。问:你哭了没有?答:没有。问:任伯伯有没有戴眼镜?答:有戴眼镜。问:任伯伯打你时有没有睡觉?答:有睡觉。问:你见过那个刀吗?答:见过。问:放到哪里了?答:放到桌子上。问:你认不认识任伯伯?答:认识。”

  刑事鉴定结论上显示,徐苗苗当时面部多发性损伤(照片显示伤口在眼上方)导致颅脑损伤,以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既然眼上方受了重伤,又大量失血,她如何能看清东西?如果说她此时眼睛没有被流血遮住,那么,她在急性、失血性休克后,又是怎么看到被告人把刀放回到桌子上这一系列动作的呢?再说作案现场勘查报告显示,屋里根本就没有桌子。

  而徐禾禾在接受警方询问时说:“妈妈走后我和我二妹徐田田在大门口玩……我没看见他(指任文辉)进我家里面,后我到了院子里,到了拴狗的地方,我看见老任从我家里面出来,我看见他左手上有血……我看到他里面穿的警察衣服,外面穿的带毛毛领的蓝色大衣……我看见他四个指头上有血(除拇指)。”

  这份证言也有矛盾:这个当时8岁的孩子怎么能隔着大衣认出任文辉里面穿的是警服?任文辉本人和胡士望的妻子李金凤等均证实任文辉只有一件大衣,是灰色的,徐禾禾能看清他左手指头上有血,就看不清他衣服是啥颜色?她是怎么准确地认定“左手”四个手指(除拇指)有血的?还有,既然徐禾禾能做证,公安机关为何回避了与徐禾禾一起玩耍的徐田田呢?

  ●现场勘查,无任文辉作案的任何物证

  现场勘查和刑事技术鉴定显示,徐呈锁的床榻系床头朝南摆放;紧靠床榻的墙上和面对床头摆放的大立柜上均布满了大量喷溅型血迹。室内门旁有一座火炉,火炉上有一只铁锅;靠西墙的水缸上放着一块面板,面板上放着一把菜刀。既然徐禾禾说任文辉手上有血迹,那么,为什么经技术检验菜刀上未检出有血迹和任文辉的指纹?为什么警方在任文辉住处的衣物、洗手水和毛巾上也均未检出血迹?

  同时,经刑事技术鉴定,死者徐呈锁头部有多处创口,左额、颞、顶颅骨粉碎性凹陷骨折,系具有一定质量和平面、棱边的钝性物体多次打击导致;而徐苗苗面部的裂伤经鉴定则为干净锐器所致。并且本案中警方所提取的物品经技术鉴定,并没有发现任何与任文辉相关联的痕迹、血迹。另外,只受了锐器伤的徐苗苗说看见任文辉用刀砍的她爸爸和她本人,但根据鉴定结论,徐呈锁所受的伤是被钝器物体所致,并且身上没有刀伤,此明显相互矛盾;同时这与任文辉的“有罪供述”也相互矛盾。

  在任文辉惟一的一次“有罪供述”(后一直翻供)中,他说:当时他是“背对着徐呈锁的背”,左手按着徐呈锁上身,右手拿木棍狠狠地打击徐呈锁头面部,同时误伤了徐苗苗———任何人也无法想象这是个什么姿势。任文辉说打徐呈锁的棍子长约40厘米,宽约有30厘米(“30”这个数字后来被改成“5”,但没有按指印)。这是个“棍子”还是木板?人能用一只手拿起打人吗?任文辉称其作案后,把徐呈锁家火炉上的锅端下,把木棍放入火炉中烧了,尔后又把锅放上,但是本案中为何既没有木棍燃烧后的炭灰,也没有锅上的血迹和指纹?

  终审《裁定书》认定任文辉“持木棍猛击徐呈锁头部致其当场死亡,持锐器砍击徐苗苗面部致其重伤”。而这一判断根本没有物证和其他证据来印证和支持。所有物证、现场堪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人体损伤鉴定书等均与被告人毫无关联。

  至于任文辉的作案动机,本案认定任文辉与徐呈锁因经济问题发生过纠纷,便记恨在心,进而据此认定任文辉故意杀人罪成立。但案卷中却没有有说服力的证据。据查,徐呈锁曾欠任文辉3万元的债务,但于1996年10月,徐已用一台价值3万元的弹棉花机对该欠款予以了冲抵,账物两清。二人关系也一直相处得不错。这显然不能构成任文辉杀人的动机。

  认定任文辉是真凶显然证据十分不足,那么真凶到底是谁?如果当时警方能把破案视野放宽一些,那么,本案的结果就可能不是今天这种状况。比如,在两个孩子作证的过程中,她们的监护人起了什么作用呢?据悉,任文辉“在狱中不断鸣冤、申请公正司法判决,洗清自己所蒙受的不白之冤”的同时,也曾在《上诉状》中请求司法机关调查死者的妻子吴银钗和一个叫“老金”的人之间的可疑关系……可惜,这些很可能有价值的线索并没有引起应有的注意。

  ●违规办案,如此证据有效吗?

  在前后8年的时间里,任文辉只在1997年2月14日至16日的跨日审讯中做了一次有罪供述,但第二天他就翻供了。此后,他一直在上诉和申诉中控诉警方对他进行了刑讯逼供、 诱供,以及对他的供词进行篡改和伪造。1997年9月24日,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他就当庭推翻了自己的有罪供述,他说那是公安机关对他连续轮流刑讯逼供、诱供了两天两夜的情况下作出的,并称审讯过后他是被两位民警架着才离开的审讯室。

  另外,与任文辉同时接受审讯的雇工胡士望证明,他在其他房间听到任喊“你怎么打我”等的惨叫声。而且1998年12月4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重审时,证人张建强出具了证明,证实1997年2月任文辉在看守所期间腕上有审讯时留下的伤疤。

  即使翻翻那惟一的一次“有罪供述”的案卷,也可看到刑讯逼供的蛛丝马迹。如这次审讯的时间记录:“从1997年2月14日自20时0分开始至15日20时0分结束”,之后又从2月15日审到2月16日。

  有这些刑讯逼供的线索,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没有认真调查,反而在庭审中采信了白和生、张治国、赵奇若这三位办案警察声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的证言,这种“自证无罪”的做法显然十分荒唐。

  ●伪证叠出,法庭上出尽洋相

  除了两个小孩疑点多多的孤证外,当地警方还拼凑了几个间接证据。主要是死者的妻子、小孩的母亲吴银钗的《报案材料》、徐呈锁的老乡李彩爱的证言、胡士望的妻子李金凤的证言和陈光晓、罗春云等人的证词。这些证词大多都不是直接证据,而是引述两个孩子的话,如李彩爱说,她听说徐禾禾说了“看见任文辉从她家出来,而且看见任左手指头上有血”。陈光晓则是证实徐苗苗作证时在医院的状况。

  其中的重要证言前后不一,而且互相矛盾。例如,吴银钗在1997年2月14日的证言中说,案发当天下午“徐呈锁和任文辉相跟着回来的,我当时正和小姑娘(徐苗苗)盖着被子睡觉”,而2月15日的证言说的却是,她“大约睡了有十几分钟,小徐(徐呈锁),老任(任文辉)和小姑娘(徐苗苗)一起回的家”。仅相差一天,吴银钗所说的这一细节就前后矛盾。而且罗春云的两次证言却都说的是,案发当天下午,徐呈锁一人回的家。

  吴银钗在证言中说,她看见丈夫和徐苗苗受伤后就问徐禾禾“谁来过咱家”,“徐禾禾说没人来过”,“我又问老任(任文辉)来过没有?”徐禾禾说“你走后,老任来过一次”。但吴银钗在1999年6月22日的庭审时却又说,徐禾禾从派出所接受过询问回来后,她才听徐禾禾说任文辉来过。

  至于那个从案发起就把嫌疑的矛头指向任文辉的重要证据《报案材料》,更是出尽洋相。1998年2月26日,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时,吴银钗突然当庭说,她根本没见过这份《报案材料》,既不是出于她的口述,也不是她请人代笔所写,同时,她更没有在上面签过名和摁过指印:被公诉机关指控任文辉有罪、原审判决认定任文辉有罪的第一重要证据———署有吴银钗姓名并摁有指印的《报案材料》被认定是伪证。

  另一个曾被认为是“有力证据“的李金凤1997年2月15日证言说,她在案发当天下午去任文辉在太原的暂住处时,看见任文辉匆匆忙忙回家后,在脸盆里洗带血的手,并用白毛巾擦手。她问任是咋回事,任说不要她管,并告诉她“人家问你,你啥都别说,你就说不知道”。但是,1997年9月24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证人李金凤却当庭推翻了其所作的证言,称那是办案警察诱逼她作的伪证,并说当时只要能放了她丈夫胡士望,警方让她说啥她就说啥。

  奇怪的是,这些伪证在法庭上都未受到追究。究竟是谁制造了这些伪证,或者,是谁强迫证人提供伪证,都没了下文。相反,揭露警方制造伪证的李金凤反倒随即被检察机关予以拘传了。

  ●疑罪从轻,“护法”还是“枉法”

  “连办案的人员都说这案子有问题。”任文辉的弟弟任文翔告诉记者,终审裁定后,有两位正直的法官曾经明确地告诉他,任文辉无罪,这案子办得有问题,两位法官曾先后偷偷地指点他到上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媒体投诉。任文翔问其中一位法官“没有从轻情节,为何不直接判俺哥死刑”时,这位法官说,“谁敢?人头落地谁还能给他安上?”这位法官还当着任文翔的面悄声质疑:“两个孩子咋能说得那么清楚?是不是有人教她们呢?除了她们的监护人之外还会有谁能教她们呢?”同时,太原公诉机关还有一位工作人员曾气愤不平地帮他给北京一家媒体的朋友写过投诉信。

  记者看到了一份关于此案的《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个汇报中,最后一项就是“应说明的问题”:“1、卷内所存报案材料来源不明,经查,一不是出于被害人妻子吴银钗之手,二吴对该报案材料一无所知。2、证人李金凤、被告人任文辉在庭审中再次推翻原有证词和供述。3、本案缺乏直接证据,如物证等。”

  既然如此,这个显然的“疑案”为何不能根据“疑案从无”的原则宣布无罪呢?反过来,既然审判机关已认定任文辉就是该案中导致被害人一死一重伤的凶手,那么,在没有任何从轻情节的情况下,为何不直接判处其死刑,而却判了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呢?

  记者了解到,自1997年此案初审开始,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此案的合议庭作出的意见一直是:“被告人任文辉无罪。”可在该院的《刑事案件审批表》上“院党组或审判委员会意见”一栏中,三次填的都是被告人任文辉有罪,然而,前两次却都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而山西省高级法院在终审此案时,审判委员会中的大多数人所签意见也都是任文辉无罪,而且据透露该院审判委员会当初也曾作出任文辉无罪的终审意见,但是后来不知何故又重新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

  河南省周口监狱为了了解此案,曾走访了山西省检察院刑事审判监察处的一位负责同志,该同志在介绍案情时说:“任文辉案疑点很多,现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谁也不敢杀他;但在没有抓住真凶之前,谁也不敢放他。”

  ●如何结局,人们拭目以待

  3月15日,记者赶赴了周口采访,周口监狱对山西方面的办案程序和审判结果也表示强烈不满。周口监狱纪委的一位负责同志告诉记者,由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作出终审裁定后,不知何故并没有对任文辉所供职的周口监狱执行送达程序,周口监狱至今也没有接到终审裁定书,所以在行政上也一直未对任文辉做出处理,任文辉至今仍保持着警察(三级警督)身份。

  该负责同志告诉记者,因为任文辉及其家属一再要求单位组织出面帮其洗清罪名,所以他们将于4月再次前往山西调印案卷,如果原案卷果真与家属掌握的卷宗材料内容一致,即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任文辉有罪,间接证据不但无法形成能够相互印证的完整证据体系,相反却相互抵触,那么,回来后他们将向省里作详细汇报。

  据悉,周口监狱已根据赴山西调查的结果向河南省有关方面做了汇报。这一案件已引起了河南、山西两省司法界和社会各界的关注,结果如何,人们拭目以待。(注:本文法律顾问为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国涛、河南政法学院教授肖遂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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