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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遭车祸意外身亡 家属依据消法状告客运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18:00 法制播报

  《法制播报》播出节目《乘客遭车祸意外身亡 家属依据消法状告客运公司》,以下为节目内容。

  主持人:爱心捐款会引起一场官司,这是我们没有想到的,而发生了交通事故,还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要求赔偿,这听起来也有点奇怪。2002年7月25号,在安徽省青阳境内发生了一起恶性交通事故,三名乘客在这次车祸中死亡,而其中一名乘客的家属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将客运公司告上了法庭。

  配音:他们就是本案的原告陆真华一家。陆真华夫妇都已经退休在家,他们育有两个女儿,大女儿陆芳30岁那年丢下一个三岁的儿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意外死亡。噩耗传来,陆家上下沉浸在悲痛之中。

  陆芳的母亲:我简直不敢相信,因为她是活蹦乱跳的一个人出去的,所以我都不敢相信。

  配音:车祸发生在2002年7月25号,当天陆芳在黄山市汽车站购买了一张黄山到庐江的客车票,乘坐此站发出的一辆安徽省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下属的依维柯客车前往庐江,当客车行至青阳县境内丁桥老山路段的一个左转弯处,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一辆大货车从侧面与客车发生了碰撞。接到报警,青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立即安排人员赶往事故地点。

  青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交警:现场十分凌乱,有多名伤者仰躺在公路上,其中有一名人已经死亡,我们看到这种现场以后,马上拦车 并且与县120救护车联系。

  配音:青阳县人民医院马上组织人员对伤者进行抢救,然而,还是有三名乘客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陆芳正是死者之一。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细致的勘察后,认定大货车司机对这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依维柯客车司机在弯道超速行驶,承担次要责任。随后,青阳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大货车司机有期徒刑三年。

  青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交警:有3名受伤 3名死亡,根据大货车的驾驶员的经济情况,在交警部门无法调解,根据这种情况 刑事附带民事。

  配音:责任划清之后,死者家属面临着索赔的问题。然而,陆芳的家人却没有选择向大货车车主提出索赔,而是另选他人,事情还得从陆芳乘坐客车购买的这张车票说起,围绕这一张普通的汽车票,陆芳的家人将汽车客运公司告上了法庭,一波三折的先后经历了四场诉讼。

  陆芳妹妹:当时我就咨询了一些法律专家,无形当中跟省汽运公司产生了合同关系。

  配音:陆芳的家人认为陆芳购票上车与客运公司形成了合同关系,乘客途中死亡,客运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于是2003年3月,陆芳的家人走进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违约为由,将安徽省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和安徽省黄山汽车运输公司黄山风景区汽车站,共同推上了被告席,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陆芳死亡的各项补偿费共计11万3千元。

  陆芳妹妹:我知道这个票据按《合同法》(属于)违约,我就以合同违约起诉的。

  配音:记者了解到,安徽省汽车运输公司黄山风景区汽车站与安徽省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3月26号,签订了一份经营协议,双方约定共同经营黄山至合肥的这条客运线路。2003年5月14号,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两被告应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8371.2元。一审判决后,安徽省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表示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在重审即将开庭的时候,事情发生了变化,一位律师指点陆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武器,依法维权。

  原告律师:她当时买了车票,上了这个被告的车,她是为日常生活出行的需要,她接受这种服务,这种服务无疑是一种消费服务,是一种消费行为,她应该在《消法》的保护范畴里。

  配音:在这位律师的建议下,陆芳家人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出了撤诉的请求,与此同时,陆芳家人再次来到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将安徽省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和黄山风景区汽车站再次推上了被告席,而这次诉讼的理由是两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42条的规定,构成侵权而提起诉讼的。

  原告律师:虽然说他们两个也存在合同关系,但是是一种竞合关系,作为受害者这一方,她可以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关系,她可以使用《消法》来保护自己,也可以作用《合同法》来保护自己。

  配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补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条款,原告方认为两被告很明显的侵犯了消费者陆芳的权益。

  被告律师:作为原告方,他们按照消费服务纠纷提起诉讼,我们本案的发生是一个道路交通事故,也就是原告的亲近亲属陆芳乘坐省客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这个法律关系在我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没有明确规定。

  配音:安徽省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还认为,原告原本就告错了对象。

  被告律师:肇事车的车主叫许克仁,许克仁应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原告律师:我们如果说以人身损害赔偿的案子告他,那个固然能胜诉,这个不成问题的,但是后面执行怎么办,他自己已经被拘禁自由了,他也没有财产,我告他固然胜诉了,拿到的可以说是一纸空白的纸,没有实际上对于当事人有任何帮助的地方。

  配音:据了解,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与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相比,受害人可以获得更大的补偿。

  原告律师:对于孩子抚养这一块,《消法》提到是保护 一直抚养到18岁,原来道路交通事故也只是抚养到16岁,如果《消法》使用成功了,她的权益可以得到超过原来数额1倍的赔偿。

  配音:据了解,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害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由提出维权,这样的案件并不多见,办案法官查阅了大量资料,合议庭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法官:省客运公司和黄山汽车站为受害人陆芳提供的客运服务,也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省客运公司和黄山汽车站提供的经营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导致了受害人陆芳的死亡。

  配音:2004年6月24号,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补偿共计人民币152700元,同时两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配音:一审判决下达后,两被告不服,上诉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调解,结果原、被告双方表示愿意调解。最后,安徽省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9万元。拿到赔偿款的陆家又开始了新的生活,希望时间能够减轻他们失去亲人的痛苦。

  主持人:这起交通事故索赔案,以原告胜诉而尘埃落定,陆芳家人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其实,乘客只要花了钱购买了客运公司的车票,他们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消费关系,如果乘客的人身安全受到了损害,那么,他的家人完全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来追究客运公司的侵权责任。本案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供了一个新的诠释,我们应该深切了解,《消法》不是写在纸上的法律条文,而是真正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利器。(编导:郭洋洋 审核:赵启进律师13381387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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