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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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16:18 内蒙古晨报 | ||||||||
晨报包头热线6986666消息(记者 许俊青)6月3日,包头读者张先生致电本报反映他是某私营企业的员工,在一次工作中受伤,导致腿部残疾,之前也未曾与企业签过劳动合同。企业的负责人称:因为公司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而且也未签过劳动合同,尽管他是因工致残,但仍然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他想咨询,这种情况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司的解释是否合理?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内蒙古铭法律师事务所的朱红军律师。他认为这个公司的这种解释是不合理的。首先,该公司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就属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责令其限期改正,补签劳动合同,也可以在单位停用张先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诉。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将按劳动合同职工的待遇规定,裁决用人单位从开始用张先生之日起缴纳所有社会保险费用,支付张先生相关待遇,赔偿损失。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的裁决是有法律效力的,单位不执行,张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外,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法定的义务;我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企业不得侵犯。如果有的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会统筹,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企业也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支付给职工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以上分析,张先生完全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专题:内蒙古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