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遭电击 怒而打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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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15:51 内蒙古晨报 | ||||||||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刘向岸)2004年9月11日早晨6时左右,呼市的宁某去小黑河镇南营子村的一个收费鱼塘钓鱼。15时整,宁某用左手竖举着鱼竿,走上了鱼塘间的土埂,边走边寻找着理想的钓鱼位置。突然,一股强大的电流使宁某感到浑身发麻,好像被什么东西粘住了,他下意识地向下一蹲,失去了知觉。 16时15分,宁某被120急救车送到了解放军二五三医院抢救。经医生诊断,宁某的左
2004年年末,宁某一纸诉状将呼市供电局、小黑河镇南营子村委会、鱼塘承包经营者李二库告到了玉泉区人民法院。 原告宁某认为:原告到南营子村的李二库承包经营的鱼塘去钓鱼,原告向被告李二库交了10元钓鱼费后开始钓鱼,当原告拿着鱼竿在两个鱼塘之间的土埂上行走时,没想到鱼竿触到土埂上空横穿鱼塘的35千伏高压线,导致原告手脚严重烧伤,落下终身残疾,现在原告已经支出高额医疗费,进行了初步的植皮手术、截骨手术。后经司法鉴定,原告所受伤害构成八级伤残,左手需行虎口开大术,右足外侧形成瘢痕需要对症治疗。原告年仅26岁就手脚残疾,精神受到极大打击。原告遭遇的这场飞来横祸,责任在于三被告。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内蒙古爱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忠认为,首先,被告呼市供电局作为该高压线路的产权所有人,对自己从事的高压危险作业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更何况其明知他人在高压线下挖鱼塘并长期经营却没有对此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也没有按照规定设置电力保护区域。显然,呼市供电局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及不作为行为,因此,被告供电局对该起人身损害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被告南营子村委会未经规划部门和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即在高压输电线路下开挖鱼塘,并将鱼塘发包给李二库经营,未尽到相应的监管责任及安全保护职责,应该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李二库在承包鱼塘后,应意识到在高压线路下经营垂钓的危险性,却违法经营,未尽到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责,对原告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005年5月13日,玉泉区法院西菜园法庭就此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审理。 被告呼市供电局法律顾问柴枫认为:宁某向李二库交纳10元钓鱼费,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李二库应当以经营者的身份为宁某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地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这些工作,李二库都未进行。因此,李二库应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还有,南营子村委会作为鱼塘所有人,挖设鱼塘时就埋下了危险隐患,与李二库形成承包关系后,对鱼塘疏于管理,对承包人的经营行为缺乏监督,导致原告触电致残,村委会有重大过错,应当与李二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李二库的委托代理人呼市玉泉区司法局西菜园司法所的王福宝则以李二库在2004年9月11日未见到受害人,更不可能收受害人10元钱钓鱼费为由,拒绝赔付。 这两条出事的高压线是何时架起的?在采访中,据一位供电局的工作人员回忆:这条出事的35千伏高压线好像是1965年安装的,它先于鱼塘架设。 宁某的案件即将作出一审判决。 相关专题:内蒙古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