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玲之子法院讨母亲房产续:公证书自相矛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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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14:38 法制晚报 | ||||||||
本报讯(记者 王巍) 前天,本报刊登《丁玲之子法院讨母亲房产》一文提到,位于西宽街的一处房产近日引发了已故作家丁玲的儿子蒋先生与国务院侨办所属中国新闻社的官司纠纷。 今天上午,中国新闻社的代理律师赵小鲁向记者表述,该处房产虽然是以丁玲的名义购买的,但其实一直都是属于国家的。
以丁玲的名义给单位购房 赵律师说,建国初期,按照当时的规定,国家机关不能以单位名义购买私人房产,于是部分国家机关便以购买私人房产来解决实际的用房问题。1954年5月4日,丁玲作为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取得西宽街7号的房产共31间。 但22天后,丁玲致函北京市政府表明:“房子缺少已成为严重问题,我愿将所买到的北城根西宽街七号(现为东城区育树2条1号)房屋一所捐给作家协会作托儿所之用。至于房屋产权我同意属国家所有。”同年6月19日作家协会上报政务院(如今的国务院),并得到北京市政府的批复表明捐赠完毕。 从作家协会的资料记载来看,包括周而复、刘白羽在内的很多作家都曾以这样的方式购买房产继而再捐赠给国家。 50年后房子产权引发争议 2002年底,丁铃之子蒋先生突然向法院起诉中国新闻社,要求法院确认该房产所有权为自己所有。随后,国务院侨办于2003年向法院起诉蒋先生,要求将该处房产确权归侨办所有。前一件官司至今没有审结,后一件官司经过长达1年的两次审理后,2005年1月21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1954年丁玲的捐赠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国务院侨办、中国作协对诉争之房长期占用、使用为合法。 近日,蒋先生再次起诉中国新闻社,表示丁玲去世后,经公证该处房产归自己所有,要求中新社腾退出属于自己的房子。 一张自相矛盾的公证书 蒋先生持有的公证书是东城区公证处在2002年做出的,该公证书证明的内容是本案所争议的这处房产属于丁玲所有,并由其子蒋先生来继承。 在赵律师等人的质疑下,公证处于2003年就此出具证明称,该份公证是继承权公证书,不是产权认证书。虽然如此,“但这个证明与前面的公证存在着自相矛盾的地方。”赵律师说。 房子的产权到底是谁的 在纠纷中,丁玲之子蒋先生曾经向法庭提供过一张土地管理机关的房屋登记表,上面有丁玲的签名,但由于该登记表并非法定凭证而不能以此认定该房屋的产权属于丁玲或者属于其继承人;同样的,作协、中新社和国侨办手中也没有关于该房屋的产权凭证——当年捐赠后,丁玲与作协是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由于年代久远,现已不可知。 相关的证据表明,当时捐赠后,产权证明文件已经交由政务院房屋管理委员会,只是由于年代久远,产权证目前还没有找到。 赵小鲁律师认为,1954年6月起,中国作家协会已经成为该处房产的产权人。国侨办也好,中新社也好,都是从合法所有权人处取得的房产所有权。 法规链接 赠与有效可补办过户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