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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协议未签字引发繁杂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18:13 内蒙古晨报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赵欣 侯伊霖)劳动合同保护的不仅是劳动者的利益,也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本案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因为一纸没有签字的合同,打了长达3年的官司,至今仍在诉讼中,双方痛悔不已。

  ★定好协议 只一方签了字

  2001年6月,包头市昆区包工头李世虎带领120余名农民工,清包了包头市五环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环公司)一处承建的青山区富强路5号街坊23号住宅楼工程。双方边施工边商谈清包事宜,并打印了一份协议,协议中注明:“该楼主体工程、内外装修工程、架工程、油玻工程、木工安装工程、焊接工程(除基建处施工以外工程)全部由乙方负责完成。基础工程以下清槽砌毛石地梁砖基础回填土按每建筑平米8元计算。乙方按甲方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施工,保优良工作,工程款计算方式按每平米95元计算,如达不到优良工程为合格工程,每建筑平米按85元计算。当月上报进度产值,次月10-15日开支。”

  李世虎说,他当时就在协议上签了字,可五环公司一处却没有签字,负责人对他说:“没事,这么大的单位不会欺骗你们的,每月按工程的进度给你们发工资,其余的款干完活一次性结清。”他想,这些年来在别处干活都是口头承诺,从未签过协议,也没受过骗,在这里有协议约定这么正规,签不签字都一样,也就没当回事。可是,等他们按协议以合格工程完工后,事情却发生了变化。

  ★对方翻脸双方对簿公堂

  当年的11月份工程完工后,李世虎找到五环公司一处,要求按协议一次性给付工资以外所欠的劳务费,可是对方并不认可这份协议,双方由此发生纠纷。李世虎一怒之下于2002年7月份将五环公司一处和它的上级主管部门五环公司诉上法庭。

  庭审中,五环公司一处一位工程负责人承认曾定过这样一份公司没签字的协议。但公司对所欠劳务费有较大争议,李世虎说公司还欠他18万元劳务费,公司说没有那么多,只同意给付李世虎2万余元劳务费。李世虎不服,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对所干的住宅楼人工费进行鉴定。

  2003年4月17日,包头市中鹿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处的委托,对李世虎所干工程的包清工人工费进行了技术鉴定,鉴定结果为人工费共45万余元,因要求原告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原告一直未提供,所以鉴定结果中未包括取费91116元,提出由法院调查裁定。双方在质证过程中,原告对报告中7项内容提出异议,被告提出3条意见。后经原告申请,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又重新委托中鹿会计师事务所补充鉴定,对原、被告提出的问题鉴定部门逐条说明,对原告的遗漏部分人工费进行了确认,增加各项人工费5万余元。对此,被告也提出异议,认为鉴定部门应采用1993年《综合预算定额》和与之配套的1995年《费用定额》,不应采用现行的标准,另外还提出,由于原告无资质不存在取费这一项。原告则认为,“我虽是包清工挣劳务费,无资质,但被告是以工资形式每月给我劳务费的”,因此,要求按规定拿这块费用91116元。

  青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正式签署工程协议,但原告以包清工形式已按被告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并将住宅工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应按鉴定结论支付原告以工资形式支付后还欠的劳务费用总计149874.84元(里面含劳务分包企业取费91116元),原告已支出的工程鉴定费及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利息的请求。法院2004年1月12日下达判决书。

  ★二审胜诉对方依然不服

  李世虎说,他对一审判决给付的劳务费用虽不是很满意,但想想既已判决也就认了。可是事情却再次发生了变化。2004年2月,五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中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五环公司不服,又向中院提出再审申请。理由是:包头市中鹿会计师事务所计算本案工程劳务费的鉴定报告中,关于“劳务分包企业取费费率”计算标准采用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是2002年1月1日起才开始执行的,而李世虎提供的包清工是在2001年底之前,其人工费的计算不能依据未生效的“费用定额”执行。还有,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总说明规定:“劳务分包企业取费费率(C类)”计算应依据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可2002年前国家对包清工根本没有相应的资质等级,2001年的工程不能按2002年的标准执行。有关部门《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规定,建设工程取费(间接费)主要是指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非建筑施工企业和其他企业是不发生这些费用的,原告虽然是为被告提供劳务,但不发生取费内容的支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具有工程取费权的合格主体,提起诉讼也是以自然人的身份作为诉讼主体的,而二审法院均错误地采信了鉴定报告中关于“劳务分包企业取费费率”的计算标准和方式,造成五环公司无故多承担了91116元的取费额。

  提起再审期间,双方于2004年9月28日根据法院的判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五环公司共欠李世虎案款16万余元,已还工程款2万元整,剩余部分按月还清,如不能兑现,将抵押挖掘机依法拍卖。

  2005年3月,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判决的执行。目前双方都在等待再次开庭。

  ★几年的争议凸显一纸合同的份量

  这场一打3年不知何时才能了结的官司,让李世虎身心俱疲,苦不堪言。而五环公司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大喊“头痛”。五环公司一处的郝书记对记者说:“李世虎承包我们公司的工程,我们是以工资的形式给他付款的,实际上工程交工后只欠他2.5万余元,工资表上显示得清清楚楚,李世虎也认可,公司承诺过起春节来给他结清。产生纠纷是因为第二年年初公司的资金比较紧张,李世虎在要账中与公司一位负责人言语中发生口角所以才有了后来的官司。可是打起官司来牵扯的事情就多了,以至官司至今不能了结,一个官司打得两败俱伤。五环公司成立20多年了,出现这种官司还是第一次。当初,我们公司没在那个定好的协议上签字是因为总公司下面有8个施工队,五环公司一处只是其中的一个施工队,公司要对这8个队的造价根据甲方给的平米造价和市场价统一控制,价格还没定下来。既然没有签字,那么这个协议也就是无效的,废纸一张。其实鉴定部门的鉴定结果与协议签的数额出入不大,问题就在取费这一块儿。我们很后悔当初没签合同,如果签了合同也就没这么多事了。”

  对于此案,包头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站一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这位负责人说,鉴定部门采用的定额标准执行的是国家的指导价,与市场有差距是很正常的,任何时候也避免不了,关键是双方有没有合同。双方要想避免这种纠纷就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平等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文本,是依法保护双方权利的最有效的证据,一旦发生纠纷,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有了明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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