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贩卖毒品70余克被提起公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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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14:53 内蒙古晨报 | ||||||||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刘向岸)近日,呼市人民检察院就被告人王文付、李中江涉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向呼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文付,绰号四美人,小学文化,无业,土右旗人。被告人李中江,小学文化,农民,安徽人。
本案由呼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04年2月,被告人李中江同郭某某(另案处理)运输毒品至呼市,贩卖给被告人王文付毒品海洛因14克。2004年10月26日,被告人李中江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在安徽省临泉县庙岔镇范某某(另案处理)家中购买毒品海洛因40克,被告人李中江电话告知被告人王文付,所带款均已购买毒品,没有路费,要求汇款。次日,被告人王文付给李中江持有的郭某某农业银行卡汇款500元。同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中江同王某某携带毒品海洛因40克运输至呼市,被告人王文付在呼市火车站接站,三人见面后乘出租车欲离去时,被当场抓获,缴获毒品海洛因40克。 被告人王文付于2002年3月至2004年4月,贩卖给何某毒品海洛因共计30克,于2004年2月至4月,贩卖给赵某某毒品海洛因0.6克。被告人王文付于2004年6月,通过董某某购买毒品鸦片50克,用于制造毒品海洛因。 呼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文付、李中江目无国法,通过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牟取暴利。被告人王文付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海洛因共计70.6克;被告人李中江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54克。二被告均应当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专题:内蒙古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