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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见义勇为还是见义不为(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9日13:19 内蒙古晨报
话题:见义勇为还是见义不为(组图)

英雄高峰(左)和李乐 内蒙古晨报记者 赵永峰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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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见义勇为还是见义不为(组图)

李乐 内蒙古晨报记者 赵永峰摄影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赵永峰)6月14日,本报报道了包头两名在校大学生见义勇为被歹徒砍伤,小区内数十名群众冷漠围观,不仅不帮忙,连报警电话还是被砍伤大学生受伤后自己拨打的事件,立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内的多家网站相继转载,本报也不断接到读者的热线电话,感叹鲁迅先生笔下的“看客”今日出现在我们高呼精神文明的世界里,简直是一种悲哀。

  ★事件回放

  6月12日,记者接到一位读者的热线电话,她讲,在她心里一直有一件事无处诉说,就是今年4月30日下午她亲眼目睹了一起见义勇为的事件。两个大学生为抓歹徒被砍伤,不仅没有得到围观者的帮助,也未得到有关部门的关注。事情过去了40多天,两位青年的血色背影一直揪扯着她的心。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4月30日下午5点30分,包头职业技术学院的两名大学生在经过青山区赛音小区时,碰巧遇到两名歹徒抢了一妇女的皮包后逃窜。见此情况,大学生高峰和李乐冲上前将两名歹徒制服(其中一人手持一把一尺长的匕首)后,突然又从围观人群中冲出两名持刀歹徒,先后将李乐的背部和高峰的脸部砍伤,四人在众目睽睽之下逃走,只留下受伤的李乐和高峰。受伤后的两人这时才意识到自己的周围有很多群众在围观,不仅无人伸手帮忙,连打110报警的人也没有。

  周围人群的冷漠让这两个不到20岁的年轻人内心发凉……

  ★观点:“见义勇为者是英雄也是凡人,但绝不是‘愚蠢’的悲剧人物”

  包钢职工大学退休教授李老师认为:“和平年代,谁是英雄?见义勇为者当之无愧。近几年,在内蒙古见义勇为基金会及相关部门的推动下,一大批见义勇为者为人们所熟知,他们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和侵害的紧急关头,挺身而出,用鲜血甚至生命捍卫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谱写出一曲曲壮丽的生命赞歌。这些人无疑是英雄,但他们不是舍生取义、杀身成仁的圣人,他们也是平凡人。有些人错误地认为,救灾、救火与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等工作应当由受过专门训练的军人、警察、消防战士等人来完成,社会不应该在普通人当中倡导见义勇为,并认为普通人的见义勇为是‘愚蠢’的,是一时冲动、对自己对他人不负责的表现。我认为,对于见义勇为者的这种评价是极端不公平的。他们把见义勇为内在的高尚和无私的美德理解成一部分特殊人群的义务,这将对见义勇为的道德行为造成巨大的伤害。

  也许用‘英雄’两个字来诠释见义勇为者的精神可能过于简单,对见义勇为者的评价和认可应纳入到有关法制体系中,从根本上扭转那些看客们麻木的心灵。危难来临之时,每个公民都有义务维护国家、集体、人民利益,有没有能力是一回事,伸不伸手又是一回事。有些‘聪明人’将别人的正义行为视为‘愚蠢’、‘没头脑’的‘莽撞行为’,在我看来,谁真正的‘愚蠢’,自有法律、道德定论。”

  ★观点:“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英雄应享受的待遇”

  包头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许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内蒙古见义勇为表彰和奖励的工作相对全国来讲,开展得比较早。许多城市已形成了一系列完善的体系,营造出了一个良好的见义勇为社会氛围,并涌现出了‘全国见义勇为十大杰出人物’之一徐志明以及‘12.14’救人英雄群体和张国庆等人。”

  据了解,从2001年开始,内蒙古自治区就着手进行《内蒙古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先后五易其稿,于2001年10月21日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从2002年4月开始起草“实施细则”,先后进行了三次大的修改,在7月10日出台。

  细则分六章三十四条,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奖励和待遇、保护、见义勇为基金、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详细规定。

  “针对条例的规定,内蒙古每年都要对见义勇为的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工作普及到每个城市的旗县区,绝不让任何一个流血的英雄再流泪。具体的做法是,首先由自治区向社会下发通知,各市旗县区综治办申报,得到当地派出所证明的见义勇为事迹反馈回来后,由见义勇为理事会考核和考评,然后研究决定对相关人员表彰,每年一次,表彰上年度下半年和本年度上半年的英雄事迹和人物。”许主任详细地告诉记者:“立法保护见义勇为英雄,是营造真情和浩然正气并存的良好社会氛围的重要一环。”

  ★观点:“见义勇为应得到相应的利益”

  现实生活中,许多见义勇为者在对他人实施救助的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受到了伤害,很多读者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受益人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损失。但现实情况却是,很多受益人认为,自己本已受损又怎么能再付出?出现了见义勇为者街头流血、受益人却悄悄溜走的情形。他们怕见义勇为者“赖”上他们,迟迟不肯露面,加大了见义勇为者的痛苦。

  市民田先生打电话告诉记者,他查阅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另外,还对见义勇为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详细规定了三种情形,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害人损害予以相应补偿。

  市民侯女士说:“见义勇为者对他人实施紧急救助而受到伤害,无疑有益于被救助者,被救助者作为受益人,理所应当对见义勇为者进行适当的补偿,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知恩图报’。如果被救助者主动实施回报,问题变得简单而温暖,但现实中,被救助者往往迟迟没有表示,甚至面对见义勇为者的请求仍要‘赖账’,使美好的见义勇为不得已用法律的手段解决,这不知是人类的进步还是人性的悲衷?”

  ★观点:麻木 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钢院,学生,小万

  “其实,从小时候的儿童读物到上学时的课文中,再到思想品德教育中,我们一直在学习什么是英雄,并不断接受着英雄敢做敢为、不怕牺牲精神的教育。在我们的心里,也渴望成为英雄。时代不同了,对英雄的理解也相应发生了变化,但主持正义、仗义执言的精髓没有变。高峰、李乐的流血与周围人的冷漠正好让我们看到了英雄可贵的一面。我们不能总盯着社会的阴暗面看,阳光灿烂的一面总是多于阴暗的。麻木者形成的原因有很多种,麻木者的可耻是无疑的,但我们要深究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围观群众的麻木,是我们的教育出了问题?还是我们现行的体制出了问题?想让麻木者恢复知觉,要靠全社会的努力,包括你我。”

  ★观点:自保 内蒙古电力集团职工,郭师傅

  “翻开报纸,打开电视、收音机,听到看到的刑事案件屡屡发生,我们身边的小偷小摸等治安事件更是多如牛毛。这样的情况下,我认为保护别人首先要学会保护自己,这不仅是对受害人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

  当然我所说的人人自保,并非见死不救,这就要求我们学会一定的技能来应变,在没有学会之前,还是采取安全的手段,特别是一些中小学生及妇女,他们在危险面前应当是受保护者,如果由他们‘冲锋陷阵’,只会受到更大的损伤。”

  ★观点:担心、恐惧 包百个体经营者,赵女士

  “我认为见义不勇为是因为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见义勇为可能付出的代价会太大,包括当场受伤甚至被杀害和歹徒事后的报复等;另一方面,见义勇为获得的补偿太少。一些见义勇为者受伤和被杀害后,自己的家人得不到应有的荣誉和医疗救护,特别是得不到相应的经济保障,见义勇为的结果与想象的差距太大,给自己无论身体上、精神上,还是经济上都带来了纯粹的损失,还要被人骂作‘有病’。基于以上原因,使人们在危险来临时不能够勇敢向前,事前的顾虑、事后的担心我认为是可以理解的。每个人都有一家老小,一旦发生不测,将会改变一个家庭。

  另外,我听说前阶段有人在看到不法分子做坏事时拨打了110,不法分子获悉拨打110者是谁进行报复。要想抚平老百姓内心的担心和恐惧,需要职能部门严厉打击对见义勇为者事后报复的行为,决不手软;对见义勇为者制定保障措施等。”

  记者发稿时从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团委书记张建林处获悉:学院将对高峰、李乐的行为进行表彰,并上报到了上级团委,向自治区的高校发了倡议,号召大家向他们学习,学院也将向有关部门申报,希望授予高峰、李乐见义勇为英雄的称号。

  张建林书记说:“时代呼唤英雄,社会需要英雄,只有你、我、他们的积极参与,再有你们、我们、他们的热情支持,见义勇为事业才能有所发展,社会才能保持稳定,人们生活才能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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