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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在押犯逃狱杀死前妻重伤情敌(2)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9日09:29 沈阳今报

  疑问重重 脱逃还是私放

  除了钱数不能接受外,在索赔的过程中,李红军还发现了一件让他想不到的事情。

  据李红军了解,2001年9月,曹金龙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底转入营口监狱服刑。但至2003年5月案发时,曹金龙曾至少四次回到丹东市,最后一次还委托朋友租
房子供其使用。

  一个服刑的犯人,回家就像串亲戚一样,究竟是脱逃还是被私放?

  李红军搜集了曹前妻的父亲赵某、曹的朋友金某、曹的弟弟以及曹的女朋友刘某的证实材料,证明曹曾至少四次回过丹东市。赵某证实,他的女儿曾多次接到回到丹东的曹打来的电话;曹的朋友金某证实,曹曾在2003年3月回来过,还一起在饭店吃的饭,案发前他帮曹租了房子。

  而在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曹为自己辩解说,他不是脱逃,因为他为监狱创收可以随意离开监管场所。

  记者向营口市石佛地区检察院汤副检察长了解到,对于营口监狱在押犯人曹金龙脱逃造成一死一伤的案件,他们已经立案侦查,并确定了一名监狱干警的职务犯罪嫌疑,现案件已移交至营口市法院。

  据调查,曹是在外役点施工时,从临时驻地圈起的苯板围墙中扒开洞口脱逃的。虽然干警本人还不承认,但他们已经掌握了充足的证据。对于以前是不是有干警私放曹回过丹东,汤副检察长说,他们的手里也有相关的证据,但由于调查的难度比较大,他们暂时把脱逃作为调查的重点。

  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李长仁律师说,如果监狱的犯人脱逃,主要责任在犯人身上,监狱因为管理不善应当承担刑事赔偿责任;而监狱违反规定,私放在押人员外出造成后果,是行政行为,就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法律空白 赔偿无法可依?

  2005年5月17日,沈阳市于洪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李红军不服辽宁省监狱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并赔偿一案。

  对于李红军提出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伤残赔偿金、抚养费等18万余元的要求,法庭裁定如下:李红军请求确认辽宁省营口监狱行使职权侵犯了其人身权利及赔偿请求,属于刑事赔偿范畴。

  原告李红军对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因刑事赔偿作出的决定不服,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驳回了李红军的起诉。

  李长仁律师说,于洪区法院的裁定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是合理的,这个案件暂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因为李的损失与监狱的管理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有确定了因果关系,才能提出国家赔偿要求。

  李律师说,在《国家赔偿法》中,对这样的案件的确有一个真空地带,在立法的时候一些细节不是很充分,所以很多时候做出的判断只能是“没有法律依据”。

  “这与李红军说的谁家的狗咬了人,他的主人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不同,虽然《民法》中有明确规定,宠物的主人应该负全部的赔偿责任。”李律师说。

  而李红军的代理律师满云龙则找到了一个最高法院关于类似案件的一个批复,批复中这样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满云龙律师认为,对于李红军的案子,这个批复可以作为重要依据。也就是说,监狱没能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李红军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一个简单的道理,在法律上要走一条复杂的道路。李红军已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不懂法律,但他信一个笨理,谁造成的影响,就要谁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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