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甘肃省委办公厅房产处处长偷税行贿领刑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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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8日15:45 甘肃新闻网 | |||||||||
本报讯 中新甘肃网7月8日电 去年9月,备受社会关注的原甘肃省委办公厅房产处原处长曹碧生受贿一案,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后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昨日,记者获悉,给其行贿的兰州恒昌锅炉设备公司经理杨某,经城关区法院审理后,以偷税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罚金885714元,并处查扣小轿车2辆,折抵罚金上缴国库。
5年偷税8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在担任兰州恒昌锅炉设备公司经理期间,于1998年9月至2003年12月授意指使其公司财务人员采取隐匿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5年间共偷税885714.8元。 向曹碧生行贿9万元 法院还查明,2001年4月,被告人杨某在担任兰州恒昌锅炉设备公司经理期间为曹碧生购房支出90070.50元,破案后赃款被全部追回。 庭审:请求减轻处罚 对以上犯罪事实,杨某当庭辩称,没有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偷税,而且自己行贿是主动交代的,9万元是曹碧生索要的。其辩护人提出杨某无主观恶意,其行为不构成偷税罪,被告人有自首立功情节,曹碧生有索贿情节,应对被告人减轻或免除处罚。 判决:两个罪名都成立 法庭考虑到杨某主动交代曹碧生收贿事实,协助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两罪并罚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罚金885714元,并处查扣小轿车2辆,折抵罚金上缴国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