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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强制执行费"不执行 公民状告法院"不作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02:39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吴艳霞)近年来,法院执行难引起的“法律白条”现象成为困扰社会的一大问题。日前,衡水故城县一位公民就区法院的“法律白条”向上级法院提起申请,要求确认区法院司法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请求国家赔偿。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记者采访了此案的原告代理人赵延辉———案件申请人赵金昌的儿子。赵金昌,为原
故城县辛庄供销社庙灵生产资料门市部负责人。5年前,赵金昌所在门市部与衡水一实力雄厚的公司打了一场官司,法院作出判决,要求那家公司返还赵金昌2万余元款项。判决生效后,由于对方始终未履行判决,赵金昌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缴纳了820元的强制执行费。

  然而,4年过去了,赵金昌却始终没有从那家公司得到这笔钱。于是,赵延辉在北京咨询了一些律师,律师提示他,“桃城区法院对案件久拖不办,而被执行对象确有能力履行判决,且未有执行中止及执行终结之事由发生,被申请人桃城区法院拒不依法办案,完全属于违法行为。”

  对于法律依据,赵延辉对记者解释说,我们依据的是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司法解释的精神。他认为,在被执行人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不在法定期限(六个月)内依法执行,不履行法定职责,完全属于“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的违法行为。

  赵延辉特意聘请了一位北京的律师为自己主张权利。

  对于赵延辉的做法,有不同意见认为,对审判机关“司法不作为、司法失职”的违法行为,国家并没有法律规定提起“行政不作为”行政诉讼的“司法诉讼”的渠道和诉讼制度,司法机关、尤其是审判机关不可能成为被告。

  赵延辉则表示,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目的不在于赔偿本身,即使最后不能获得一元钱的赔偿,他也希望这一“准司法诉讼程序”的启动,能够以法律程序监督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

  同时,他认为,公民对司法机关违法办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一般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法律监督方式,应当形成一个法制化的监督渠道。

  记者了解到,法院判决不能执行的问题,一般当事人都会通过投诉和上访等途径寻求解决,而试图启动准司法程序获得救济、打起官司来的情况非常少见。此案中,对不执行有执行能力人能否追究法院的责任,公民是否可以在“法律白条”中获得相应国家赔偿等等诸多问题,都将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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