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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向社会“讨教”交通管理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14:58 内蒙古晨报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周利华)记者日前获悉,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日前向社会公布了《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据了解,《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草案)》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按不同的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罚。驾驶机
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驾驶机动车碾压交通事故现场或者驶入事故现场警戒区等行为,将被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驾驶摩托车时手离开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驾驶机动车向车外抛散物品等行为将被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时,如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等行为,将被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针对《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截止到8月10日。热心读者可将意见和建议反馈到内蒙古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二处。联系电话:0471-6600645、6600641(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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