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少女带4人抢劫爷爷后怕败露谋杀最小同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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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15:26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 (记者 宫伟 通讯员 王富生) 17岁的犯罪嫌疑人为了搞钱上网竟然指使包括被害人在内的 4名同伙抢劫自己的亲爷爷,得手后,为防止罪行败露,几个人合谋后又将参与此次抢劫、年仅 15岁的被害人杀害并焚尸后逃往外地,被当地警方抓获归案。本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经过依法审查,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法批准对 4名涉案疑犯的逮捕令。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查当中。
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 4月某日晚 21时许,犯罪嫌疑人韩某、大刚( 15岁,化名)、李明( 15岁,化名)、刘珊( 17岁,女,化名)及被害人黄娟( 16岁化名)在刘珊指使下,来到其祖父刘京生(化名)住处,抢劫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 200元。作案后四名犯罪嫌疑人怀疑黄娟将抢劫的事实告诉他人,为防止罪行败露,韩某等 4名疑犯多次密谋对黄娟杀人灭口。 2005年 5月 29日晚 20时许,韩某、大刚、李明将被害人黄娟骗至小站镇西侧一处小树林内,用事先准备好的电线勒住被害人黄娟的颈部,其间,电线被勒断,后韩某等人采取用手掐颈部、捂嘴等手段将被害人黄娟杀害,后用汽油焚尸。作案后,刘珊以“张静”的假名将被害人的手机销赃,并带领韩某等人逃往吉林省松原市其亲戚家藏匿, 2005年 6月 3日被当地警方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韩某、大刚、李明、刘珊为杀人灭口,经多次预谋,后由韩某、大刚、李明实施采取用电线勒颈、用手捂嘴、扼颈等手段将被害人黄娟杀害,并用汽油焚尸,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 232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 未直接参与同样构成杀人罪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分析认为,犯罪嫌疑人刘珊因惧怕自己抢劫行为败露杀人灭口,与犯罪嫌疑人韩某、大刚、李明三人多次预谋杀害黄娟,案发后又帮助销毁证据,为韩某、大刚、李明提供隐藏处所,帮助逃匿,其行为有杀人的主观故意,虽然其拒不供认,但有同案人韩某、大刚、李明供述证言,足以证明刘珊涉嫌杀人的犯罪事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