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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开发商一房卖二主构成欺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19:3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27日电(郭晓、李京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萨摩亚台巨国际公司诉开发商新协房地产有限公司一房卖二主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房地产开发商“一房卖二主”的行为构成欺诈,判令其除返还200万元购房款外,另赔偿萨摩亚台巨国际公司购房款100万元和其他费用4万余元。

  据法院介绍,2001年5月,萨摩亚台巨国际公司与新协房产签订《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
售契约》及《补充协议》,以2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西城区金融街投资广场B座的一套商品房,双方约定新协房产应在房屋办理入住手续一年之内为台巨公司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新协房产在台巨公司交纳全部购房款后,如约交付了房屋,但未按期给台巨公司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03年年初,萨摩亚台巨国际公司以新协房产未按照约定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为由诉讼至法院。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新协房产在一个月内协助台巨公司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赔偿律师费、办证费1.8万余元。2003年9月,萨摩亚台巨国际公司因新协房产未主动履行该协议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经调查发现,萨摩亚台巨国际公司所购得房产已于1998年12月由新协房产出售给另一家公司,该房产权也已登记在别人名下,而且房产于2003年8月被另案查封。萨摩亚台巨国际公司得知后,立即以新协房产欺诈为由,将其重新告上法院,要求返还200万元购房款,并要求赔偿相当于一倍的购房款200万元及其他相关损失。

  审理法官认为,这套商品房在出售给萨摩亚台巨国际公司之前,早已由新协房产卖给他人,并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而且作为其他案件的执行标的已被查封,因此新协房产构成欺诈行为。新协房产除赔偿萨摩亚台巨国际公司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失外,还应赔偿萨摩亚台巨国际公司无法得到房屋所有权的损失,萨摩亚台巨国际公司有权要求新协房产赔偿购房款一倍以内的赔偿金。

  据此,北京一中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的《预售契约》,判令萨摩亚台巨国际公司腾空房屋,由新协房产返还200万元购房款。同时,法院考虑到萨摩亚台巨国际公司已实际使用房屋将近4年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处新协房产向对方赔偿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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