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猥亵女生被判刑4年 服刑已半年公职仍保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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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05:59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本报平顶山讯“姓梁的语文教师在教室内猥亵当时才7岁的女生,今年1月被判刑4年。然而,如今在监狱中服刑的他,还未被开除公职,还保留着教师资格!”昨日,受害女童妞妞(化名)的亲属刘先生向记者反映了此事。 据刘先生介绍,去年9月13日、14日两个下午,汝州市尚庄乡丰庙小学二年级教室内,语文教师梁振保两次把女学生妞妞叫到教室后侧的布挡内,对该生进行了猥亵。
事后,梁振保再三交代妞妞“出去不要说”,回家后,妞妞还是将此事告诉了她的母亲。得知此事,妞妞的母亲迅速向警方报案。梁振保随后被警方控制。 昨日,记者从汝州市人民法院1月27日作出的刑事判决书上看到,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全面,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梁振保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在光天化日之下,在教室内连续两次猥亵女生,性质恶劣,影响较坏,应从重处罚。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梁振保有期徒刑4年。 然而,让妞妞的家人不理解的是,目前梁振保已服刑半年了,可他的公职至今还保留着,教师资格也没有被取消。“我们曾经先后向汝州市市长热线和汝州市教育局局长热线反映过此事,但直到现在还没有结果。”刘先生说。 昨天下午,记者拨通了汝州市教育局局长热线,一位魏姓工作人员说,女孩的家人曾向教育局反映过此事,教育局已经受理。但是,女孩的家人没有向教育局提供证据或者判决书等材料。“科室人多,具体谁经办的这件事不清楚。”这位工作人员说,“我马上向领导反映此事。” 对于此案,河南力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军权认为,根据有关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除缓刑的外,一律予以开除公职。另外,《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首席记者刘忠责任编辑:李胜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