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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火烧到邻居家引发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11:36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实习生 曹斌 记者 朱晓露)一户人家起火,火势蔓延到邻居家。为此,遭受损失的邻居将起火房屋的承租人、转租人和房屋的两管理单位告到法院。近日,法院一审判决4被告赔偿受害人损失8000多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去年1月26日晚10点左右,秣陵路某单位居民楼发生火灾,火势迅速蔓延。火被扑灭后,消防部门却无法查明起火原因。因此也没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经消防
部门统计,整幢居民楼共有6户居民因火灾遭受了财产损失。其中,今年64岁的王兰家的直接经济损失为8000多元。

  事故发生后,王兰找到失火的邻居刘明交涉,但刘明说房子是他跟一个叫王海的人租来的,王海才是房子的承租人。因此,他不应承担责任。

  王兰认为,虽然火灾原因不明,但作为起火房屋的承租人和转租人,王海和刘明未能及时发现火灾隐患,都有过错。此外,王兰认为,她的原单位有对出租屋定期检查、排除隐患、确保居住安全的责任,房子的产权所有者白下区房产经营公司也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为此,王兰将刘明、王海、原单位和白下区房产经营公司告到法院,要求4被告赔偿损失9000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在火灾原因不明的情况下,也可根据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推定对起火房屋负有安全使用管理、维修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均为侵权人。由于4被告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应共同对王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白下区法院判决4被告赔偿王兰8700元,并互相承担连带责任(文中人名为化名)。

  (编辑 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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