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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承担债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11:36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实习生 刘婷婷 通讯员 汤萱 记者 殷学兵)昨天,记者就此案涉及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采访了本案主审法官。她说,对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死亡另一方要负责清偿。

  这位法官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丁某在签订租房协议并收取定金时,与林先生是夫妻关系。1万元应该返还的定金,是丁某与林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实际收款人为丁某,但丁某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无权出租房屋。而其丈夫林先生,仍应为妻子丁某收下的定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程女士明知丁某无权出租该房而与其签订租房合同,对纠纷的产生也负有一定责任,故法院对程女士要求林先生支付利息的诉求,没有支持。

  (编辑 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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