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闯禁行路 货物砸伤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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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14:33 今晚报 | |||||||||
本报讯一公司委托个体养车户运送货物,并派员工同去。该员工不听指挥,强令司机驾车通过禁行路,致货物掉下将一人砸成重伤。事发后,伤者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及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庭审中,二者相互推委责任。东丽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系共同侵权,日前判决二被告对伤者损失各担50%,即16.1万元。 2004年8月27日,本市一家彩板公司与个体养车户赵某达成口头协议,由赵某负责将某
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其伤情被诊断为:颈椎体爆裂骨折,伴椎管狭窄,颈脊髓损伤不全瘫,寰枢椎半脱位。为治疗伤情,李某共支付医疗费近9万元(其中赵某支付1万,彩板公司支付1万)。后经法医鉴定,李某伤残等级为四级伤残。为此,李某一纸诉状将赵某及许某所在彩板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者连带赔偿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误工费等损失,计人民币52万余元。 针对李某所提诉求,被告赵某在庭审中辩称,本次事故发生是由于彩板公司员工许某的不当指挥,因此,本案应由彩板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彩板公司则称,其与赵某之间建立的是运输合同关系,依合同法理论,在运输过程中对外造成损害的,应由实际承运人即赵某承担责任。 经开庭审理及综合评议,法院认为,赵某在运输货物过程中,未能尽到谨慎驾车与注意安全的义务,盲目听从许某错误指挥,以致发生了事故,且二人主观上具有共同的过失,已构成共同侵权。由于许某是在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时发生的事故,依据责任转承之原理,应由彩板公司来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结合案件具体情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孙启明 徐蕊 马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