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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万“买”判决书换3.8万债权 自己反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15:28 龙虎网

  【龙虎网讯】新闻提示:1999年9月,溧水人薛雨洪花19000元买下了付大民手中的两份判决书。花巨资买下两张“纸”,有人觉得薛雨洪“疯了”,可薛雨洪自己却偷着乐了。因为,他从这两份判决书中获得了38000元的债权,也就是说,他毫不费力地赚到了19000元。本以为可以从中捞一笔,哪知债务人却下落不明,法院中止执行。眼看债权难以变成现钞,薛雨洪急了,就在这时,付大民反将他给告了。

  庭审直击

  欠条由来

  原告:1999年9月18日,薛雨洪欠我19000元,并打了欠条。我多次向他索要此款,他总是说经济困难,至今不给钱,我要求他立刻还钱。被告:我并不欠他的钱,我向他出具欠条是另有原因的。当初我花巨资买下了他两份判决书,从而获取了判决书中的债权。没想到,这两份判决书根本无法执行,现在法院已经中止执行了。他在卖给我之后也没告诉邢爱国,这笔钱我根本都要不到了,我怎么还能还他钱呢。原告:当初他之所以买我的判决书,也就是贪图这点利益,既然欠条都打了,就得付钱,我们之间的债权转让已经成立了。不管他能不能通过法院执行到38000元,这都和我没关系。

  债权转让

  被告:法院执行至今,我连邢爱国的影子都没见着,当初付大民给了我一份委托书,一份转让债权书,虽然提到转让二字,可实际上他根本没通知邢爱国,既然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没有产生效力,债权转让也就无效。原告:如果法院执行不到的话,被告应当将判决书归还给我,让我自己申请执行。当时是你主动要买下判决书的,而且还打了19000元的欠条给我。被告:我打欠条是附有条件的,必须有两个条件才能归还,一是执行邢爱国完毕以后,另一个是执行没有特殊情况。现在无法执行下去了,所以这19000元不能归还。原告:所谓特殊情况,是被执行人死亡,否则就不算是特殊情况。当初转让时,我是带着你去邢爱国家的,也见到了邢爱国本人,得到了他的同意。现在执行不到,是你自己不抓紧执行,后果自负。被告:我所说的特殊情况是指,执行过程中找不到被执行人或无财产可供执行。

  委托代理

  原告:薛雨洪你已经是成年人了,你在接受我的判决书并打下欠条的时候,就应该预知执行不到的后果,而这个后果也应由你自己来承担。被告:我只到过邢爱国家一次,至今连人都没见过。我仅是付大民执行的委托代理人,法律规定,委托代理人的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所以,我不需要知道执行不到的后果。原告:我怎么会委托你去执行?就算是委托,你为什么要打欠条?如果是我委托你去执行的话,那你应该在执行到位后将全部执行款给我,而不是欠条约定的19000元。很明显,我们这是债权转让,不存在委托关系。另外,我早已口头告知邢爱国,说以后的钱还给你。被告:现在是根本找不到人,如果找到人,还有这些事吗?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即使未通知债务人,亦不影响原、被告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在原、被告协商一致由原告以19000元将38000元的债权转让给被告时,双方已考虑到此转让债权的兑现风险,被告暂时未能实现转让债权,不是双方约定的不付款的特殊情况。综上,法院判决薛雨洪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付大民欠款19000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作者:陈菲 李立 大力

  (来源: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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