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开方“治疗”消极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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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18:53 法制晚报 | |||||||||
本报讯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以各种理由不执行;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查不找;办关系案、人情案,故意拖延执行。今天上午,市高级法院副院长马艾地在北京市法院“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动员和部署大会上,指出了本市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三大消极执行问题。 马艾地说,造成消极执行问题的因素很多,法院自身存在的问题有三个:
一是有的法院和执行人员因受各种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以各种理由不执行。例如,有的案件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本来可以依法拍卖,但是由于受到某些因素的影响,法院一味做申请人的工作,要求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执行和解,对查封的财产长期不作处理。 二是有的执行人员缺乏工作积极性,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查不找,或对查明的财产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应执行的财产流失或被其他法院查封处理。 三是个别执行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故意拖延执行。严重消极执行是长期以来当事人反映的最强烈的问题之一,也是造成涉执行上访信访案件的重要原因。 为此,从现在到年底,北京市法院将分三个阶段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 其间,将坚决纠正明显超标的查封和采取执行措施不规范的问题,对当事人反映强烈和上级法院多次过问的案件,要重点审查;依法审查和答复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并要举行执行听证会;对办关系案、人情案,故意拖延执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坚决按照执行工作纪律作出处理;对极少数严重违法违纪人员,坚决严肃查处。 作者:孙慧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