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检作用有限不宜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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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19:04 法制晚报 | |||||||||
国务院联合调查组:目前新生儿缺陷数仍属正常波动范围 专家认为——— 本报讯据《羊城晚报》报道,黑龙江省人大通过地方立法,恢复强制婚检。一石激起千重浪,婚检的作用到底有多大?记者从广东省民政厅获悉,由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牵头,卫生部、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组成的国务院联合调查组,就这一长久争论的话题给出了最新的答复。
答复指出:婚检对预防出生缺陷儿作用有限,且婚检存在大量“走过场”的现象;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鼓励,但加强婚检工作必须坚持婚检自愿,不必要也不宜实施强制婚检。 新生儿缺陷数仍属正常 婚检问题在今年全国“两会”引起高度重视。为此,从4月25日至5月11日,国务院联合调查组分赴北京、内蒙古、上海、浙江、河南、云南进行专题调研。 在这份7月最新报送给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答复中明确指出,自《条例》实施以来,各省的统计数字显示,新生儿出生缺陷率有升有降,缺陷儿出生率是波动的,而波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专家认为,缺陷儿出生在统计学上属于“小概率事件”,目前新生儿缺陷数仍属正常波动范围,没有确切数据表明是由取消强制婚检造成的。 婚检作用不大 调查组还专门对自愿婚检前后,出生儿缺陷数有比较明显变化的云南某县进行了全面调查。结果显示:取消强制婚检并不是新生儿出生缺陷率增长的原因,即使实行强制婚检也不能避免缺陷儿的出现,也无法实施对缺陷儿数量增减的控制。同时一些地方婚检只是走“过场”。 婚检宜提倡不宜强制 专家们还认为,婚检对遗传病、传染病和精神病的检查能力有限,目前的医疗水平和检验技术还很难在婚前检查出婚后生育子女的健康情况。《婚姻登记条例》(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后,国务院法制办也多次就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是否应当作为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进行论证。当时比较一致的意见是,结婚和生育是人生的两个阶段,不能简单地因为结婚可能会引发传染、生育等方面的问题就剥夺当事人结婚的权利;婚前医学检查属于婚前保健服务的内容之一,应当鼓励,但不能作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