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强交警滥用职权案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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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9日02:21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讯 (通讯员陈洪峰记者高利锋实习生王辉)7月27日上午,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武强交警滥用职权案(本报曾连续报道)进行一审判决,耿同玲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据介绍,2000年初,武强县交警大队原大队长耿同玲、武强县交警大队车管站原副站长耿鹤峰利用职权,为给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被告李秀凤、赵建书夫妇采取低价收
被告人耿同玲、赵国胜、孙连旭利用职权于2001年3月将2000年武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为外地办理证照收入的240余万截流资金的账目及单据销毁,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耿同玲、耿鹤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同李秀凤违规办理牌证,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941823元,其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依法处罚。赵国升、孙连旭销毁凭证、会计账薄,亦应以滥用职权罪定罪。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耿同玲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李秀凤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被告人耿鹤峰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被告人赵国胜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孙连旭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依法追缴被告人李秀凤夫妇用违法所得购买的天津市商品房两套、车位两个、轿车两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