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妇女因结扎后再怀孕状告计生部门被驳回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9日09:13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合肥报业网 新华社南宁7月28日专电已有两个孩子的一名广西妇女因为结扎手术后又怀身孕,于是被送至计生部门施行药流手术。这名妇女先行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尔后又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日前,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驳回原告熊某要求被告邕宁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南宁市邕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赔偿经济
2002年9月10日,已是两个孩子妈妈的熊某自觉到邕宁计生站施行结扎手术,邕宁计生站采用我国绝育手术中广泛采取的抽心近端包埋法给她施行了结扎手术。然而,到了2004年5月的时候,熊某被检查出已经怀上了身孕。邕宁计生局于2004年7月22日将她送至邕宁计生站施行药流手术。 2005年1月,熊某向邕宁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于是,她于2005年5月8日以计生站手术过错导致怀孕受到损害为由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共6760元。 邕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某到邕宁计生站施行结扎手术,双方成立有效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同关系,邕宁计生站在施行结扎手术过程中,按照规范的手术常规进行操作,未出现差错,已经全面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没有违约。 根据国家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人类生殖健康培训中心文献资料:女性绝育手术失败率为2‰-5‰,即允许手术失败率在这个幅度范围内。因此,熊某在时隔近两年后的2004年5月受孕不能认定是结扎手术引起的。法院据此认为熊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记者 李嘉)(来源:合肥报业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