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在公园溺水身亡 公园被判处赔偿8万余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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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9日16:22 新华网 | |||||||||
新华网武汉7月29日电(关伯煜、关克贤)11岁儿童在公园玩耍时不慎落水身亡,死者父母将公园管理所告上法庭。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认为公园管理所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日前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88000余元。 2005年5月3日下午,11岁的儿童陈某在潜江市南门河游园玩耍时,不慎落入水池溺水身亡。陈某的父母陈某、熊某将南门河游园管理所告上法庭,认为公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经过近3个小时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法庭调解等法定程序,合议庭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生命健康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被告南门河游园管理所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两原告之子陈某溺水身亡,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两原告作为陈某的监护人,没有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被告潜江市南门河游园管理所的民事责任。由于被告的过错,给两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两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 随后,法庭当庭宣判,被告潜江市南门河游园管理所赔偿原告陈某、熊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分别为85245元、3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