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有权查阅原始凭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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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30日03:43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本报讯因为查阅会计账簿、原始凭证被拒绝,长沙一家有限公司的6名股东以“知情权被侵犯”为由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这也成为湖南省首例“股东知情权”官司。昨日,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确认股东享有宽泛的知情权。 被告长沙市化学试剂玻璃仪器有限公司(简称化玻公司)原名长沙市化学试剂玻璃仪器公司,经政府批准于2001年6月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原有职工81人经过身份置换,成为化
今年3月,郭曙勇、张志翔等6名股东将公司诉至法院,认为被告的拒绝造成了自己对公司重大交易事项不知情,要求查阅自公司改制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原始凭证、销售发票;同时要求被告提供公司名下的部分房地产经营资料。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股东知情权最重要的一个部分就是股东的查阅权,只有通过查阅才能知情。 同时,法院认为,被告在审计已出现问题的情况下,仍然禁止股东查阅原始凭证及相关账册,其行为阻碍了原告完整行使知情权。法院据此作判,对原告的两项诉讼请求均予以支持。 “我们认为,此案具有超越个案之外的深远意义。”原告代理律师李理说,现行《公司法》对股东的权利规定过于粗略,法官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对法律条款作出宽泛的解释,并有效运用于司法实践,这是一种有益的探索,这里所表现出来的自由裁量权与立法精神是一致的。“这一案件可能成为股东知情权方面的典型案例。” 作者:颜开云 沈彩群 (来源:长沙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