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车祸索赔该告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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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30日07:55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昨天,上海一家运输公司因一起交通事故,与南京宁马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对簿公堂,而被告宁马高速公司却声称,原告又告错了对象。 2002年8月13日,安徽农民李传洪驾驶豫P-22206农用车上了宁马高速公路G205线,被沪A84305大货车撞击尾部,造成车内的郑某死亡。事后郑的家属进行了索赔,江宁区法院判令李传洪和大货车所属的上海诺林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并互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李传
被告当庭答辩认为其只是宁马高速公路的产权所有者,负责公路的技术状况,而宁马高速公路的技术状况完全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司只能在收费站拦截禁入车辆,对于其他入口处则鞭长莫及,对于已上路的车辆不具有强制性管理权。农用车豫P-22206进入宁马高速公路显然没有通过收费站,它的进入应该是交管部门的责任,原告又告错人了。经过昨天的审理,法庭将对此案进行合议。(问秀芳 晓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