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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祭扫引发火灾 两被告“领到”失火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30日09:35 宁夏日报

  晚报讯清明节本是人们祭奠亲人、寄托思念的日子,可一些群众却因不能做到文明祭扫,引发火灾,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近日,一起因清明节期间扫墓引发山火的案件在西夏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

  今年4月2日下午,被告姬某、黄某来到宁夏贺兰山自然保护区南水山坡祭奠亲人,在点香烧纸的过程中不慎引发周围林地起火,姬某、黄某二人一边扑救,一边紧急拨打了火警
电话。接警后,林业消防部门迅速赶到现场将火扑灭。经有关部门勘查,此次火灾过火面积25万平方米,烧毁酸枣、羽叶丁香等各类灌木11225株,直接经济损失达5.3万元。据悉,这起山火也打破了贺兰山自然保护区多年来没有发生过火灾的历史纪录。

  西夏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姬某、黄某在扫墓时导致林地起火,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但二人在起火后能够积极扑救并及时报警,有自首情节,均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法院最终以失火罪判处姬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黄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记者李慧娟通讯员张福宇尚晓梅新闻来源:银川新闻网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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