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座谈贯彻《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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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30日11:44 大华网-汕头日报 | |||||||||
本报讯(记者魏盼生)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在我市施行。本月28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贯彻实施《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许斯仕在会上要求,各级建设、安监、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认真组织实施防雷减灾工作。
雷电灾害是联合国“国际减灾十年”公布的最严重的10种自然灾害之一,也是《气象法》所列11种主要气象灾害之一。我市地处低纬度,濒临南海,属雷暴高发区。根据气象资料统计,平均年雷暴日为48天,最多一年高达80天。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迅速发展,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也呈愈来愈严重的趋势。据近10年不完全统计,全市共发生雷电灾害事故645宗,共致死24人,伤27人,经济损失2782万元,但目前人们对雷电灾害的防患意识仍然十分薄弱。 作为我省第一部防雷减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从防雷减灾组织机构、防雷减灾知识宣传、应急预案制定、雷电灾害的监测和预警、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装置的检测维护、雷电灾害调查统计和法律责任等八方面进行了比较系统、全面的规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