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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通风采光不得妨碍相邻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1日01:08 新京报

  

排污通风采光不得妨碍相邻者

  ●生活案例:2002年11月,海淀法院审结北京市首例因“热污染”引发的官司。

  原告王先生的楼下有间面馆,自2000年4月开始经营。因为没有有效的通风设备,操作间一工作,滚滚的热气就通过楼板侵入王家。同时,各种机器的轰鸣声也让王家一家人心
烦意乱。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先生以热污染和噪音污染为由,将面馆告上法院,要求面馆拆除居民楼外墙和楼顶上的烟囱、风机,恢复原状,并要求支付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

  法院受理后发现,王先生家与面馆构成相邻关系,但王先生所主张的热污染问题,目前国家对此没有相关规定,无法确认面馆对王先生构成的热污染是否侵权。

  最后,法院依据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判令面馆给予王先生5000元的经济补偿金。

  ●草案内容:建造建筑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规划的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不动产权利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禁止相邻权利人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以及施放噪声、光、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专家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宗玉)

  在此之前,民法通则中也有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但这只是一些原则性规定,导致很多问题都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有效解决。当然,除民法的原则性规定外,还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规可以借鉴,但这些距日常生活相对较远,百姓一般想不到以此来保护自己。

  就此案来说,王先生所起诉的“热污染”属于一种气体排放,其对相邻的建筑物及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公民在行使物权的同时不能损害他人的权利。

  而法院在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也是物权法草案规定的相邻关系处理原则。法律不可能将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和即将发生的各种相邻关系都一一作出规定,这需要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从实际出发,公平合理地做出裁判。

  本报记者李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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