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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台区施行新规预防“狱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1日10:20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王志红 吴晓玉 记者 肖岚)为预防和打击看守所“牢头狱霸”现象,雨花台区检察院前不久联合该区法院、公安分局共同签署规定,将在押人员的表现,作为判决量刑时酌定从轻或从重的情节。据了解,此举在全市尚属首次。

  根据该规定,组织、教唆、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在押人员的;二次参与对其他在押人员进行殴打、体罚的;殴打、体罚其他在押人员,造成轻微伤以上伤害结果的;利用殴
打、体罚、威胁、强讨恶要等手段占有在押人员财物、食品价值人民币100元以上的;传授犯罪伎俩,教唆对抗审讯、起诉、审判和管教的;煽动、组织、策划脱逃、暴狱,危害监所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有其他违反在押人员行为规范和监规行为,屡教不改的,都属“牢头狱霸”行为。

  对具有“牢头狱霸”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在押人员,雨花台区检方在出庭支持公诉时,将向法院提出给予从重处罚的量刑意见。

  相反,对执行在押人员行为规范和监规表现好,但尚不构成立功的在押人员,雨花台区检方则将提出给予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

  雨花台区法院在审判时,会将被告人在看守所内的表现情况,作为酌定从轻或从重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体现。

  此外,根据该规定,雨花台区看守所内的在押人员有组织、教唆、指使、参与殴打、体罚其他在押人员等“牢头狱霸“行为,余刑还有1年以上的,一律不得留所服刑;余刑在1年以下的留所服刑人员,在留所服刑前的羁押期间内有上述行为,将被取消减刑资格。

  据悉,该规定实行以来效果良好,现在该区看守所各监室不但基本消除了“牢头狱霸”现象,一般性的违规违纪情况也大为减少。

  (编辑 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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