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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反诉公司获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1日11:42 扬子晚报

  本报讯一公司不按规定为职工向所在的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还不服劳动仲裁部门的判决,拒绝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将职工告上法庭。职工针对公司的违规行为提起反诉,结果,公司被法院判决补缴社保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3年1月,唐海应聘进入南京大海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后大海公司更名为东南高科公司,唐海进入东南高科公司继续从事销售工作。今年2月,公司口头通知唐海
解除劳动关系。唐海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得到支持。东南高科公司不服裁定,将唐海告上法庭,而唐海得知被告后立即提起了反诉。庭审中,公司方面说,进入公司时,公司已向唐海说明,工资和提成中已包括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而唐海对此坚决予以否认,只说公司告知其事后补办。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然没有签劳动合同,但唐海一直为公司提供劳务并接受公司的管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公司理应支付足额劳动报酬,并按规定为唐海缴纳社会保险。公司方面说唐海的工资中已包括社保费用,但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这种做法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遂判决公司支付唐海经济补偿金4000余元,并按规定向社保机构补缴社保费用。法官提醒说,现在用人单位以包含在工资中为由不缴社保费用的做法非常普遍,此举极大损害劳动者权益,因为社保机构将认为劳动者这段时间没有交钱,劳动者退休后计算养老金的基数变小,劳动者所能获得的养老金也大大减少。(建法 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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