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司机今起严禁连续驾驶4个小时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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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1日14:15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贵阳8月1日消息(记者王贵山实习记者潘晴霞)8月1日起,贵州省《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将同时实施。其中,《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司机不得连续驾驶4个小时以上。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规定,司机不得连续驾驶4个小时以上,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必须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万公里或者100天;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行驶7000公里或者80天。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专用车辆必须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李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