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气设施旁作业要慎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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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00:00 温州都市报 | |||||||||
案件回放 日前,市区车站大道划龙桥处一建筑工地发生一起燃气泄漏事故。事故造成1人轻微烧伤,约10吨液化气被烧掉,附近300余户居民供气被迫中断。经调查,事故是由于该工地挖掘机操作人员违规作业,挖裂地下管线,从而导致燃气泄漏燃爆所致。市行政执法局查清事实后,作出了责令该工地施工单位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恢复原状,赔偿地下管线所有人经济
法律释疑 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规范施工、谨慎操作,不得有危害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违者,依据《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鹿城二分局法制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