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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如来佛的手 扼住公款消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00:00 温州都市报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和文化部的官员就国务院最新颁布的、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有关假唱、公款消费等大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对媒体进行了解释。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称:新《条例》对违反规定进行“公款追星”的个人和单位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7月28日《北京娱乐信报》)

  很自然地,笔者想到刚刚引起舆论强烈反应的“贫困县‘人头马’喝哭志愿者”的事端,凡是用公款堆起的豪爽、成就的潇洒,没有一样不惹得天怒人怨。因为这样的“潇洒”纠缠着人民的血汗,这样的“随便”牵连万众利益。

  不难看出,《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公款追星作出制约性规定,是有鉴于针对文化消费领域存在的如上问题新增的一种补充性手段。其用心良苦。但笔者总觉得这样的规定过于牵强,公款掏钱搞营业性演出,影响政府的开支和纳税人的利益,这之于规范营业性演出的立法似乎不着边际。

  公款消费,花钱无度,岂止公款追星一个方面。可以说,凡是有可以消费的角落,就有公款埋单的可能;只要权力得不到制约,就会产生公共利益的损失浪费。公款追星现在被套上了紧箍,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公款穿衣、公款养情人等等怎么办?我们不可能面面俱到到万事皆法。逻辑学上有一个种概念与属概念的问题,属概念存在于种概念之中。遏制公款消费,诚然在特定的条件下可对“属概念”给予特殊性规范,但更重要的是必须对那些总括式的原由、普遍的情形和赖以生存的土壤给予强有力的规范。

  公款消费是财政问题。其实,对国家财政资金或纳税人利益的保护,对滥用公款的行为,我国的《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有着严格的规定,即使有不完善的地方也可以作进一步的规范。公款消费中存在的问题,凸显出正我财纲的迫切。为此,我们更要有一双如来佛的手———任你孙猴子一筋头能十万八千里,任你变化无常千奇百怪,公款消费自是不能肆意妄为。王炯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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