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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开发不能扰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00:26 新京报

  

地下室开发不能扰民

  生活案例:郑先生于1994年购买了朝阳区小关北里204号楼一层一套房,几年来,人防部门及开发商将该楼地下室若干房屋租给个体公司或散客居住,并采取了改建房门、两道门进出等措施,避免地下室居民对楼上业主的干扰,但现实中,扰民以及各种安全隐患仍时有出现。上周甚至有租房户在地下建起厕所,对此,郑先生决定起诉该租房户。

  草案内容: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有权要求施工的不动产权利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

  不动产权利人,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和占有人。

  专家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物权法研究专家王轶)一般来说,按照谁投资建设、归谁所有的原则,小区地下空间所有权或者归国家,由人防办代表国家管理;或者由开发商所有,产权是比较明晰的;又鉴于目前的物权法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而不是根据工程项目的用途划分其权利,物权法不好针对地下空间的使用权界定更细的条款;但地下空间的具体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物权法也有相应章节可以适用。

  不管是小区地下空间所有者、使用者(含租赁使用者),都属于地下空间一定时空范围的权利人,在不影响其他权利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其权利对地下空间做出具体处置,比如开发商可将由他开发建设的地下室出租,由人防办代管的人防工事,若符合相关规定,也可出租;租赁方不论民用还是商用,都不能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申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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