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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夹伤手指乘客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01:43 新京报

  公交公司赔4200余元

  本报讯(记者吕佳瑜通讯员周海平)刘先生乘坐公交车时手指夹伤,他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4200余元。

  去年10月,刘先生所乘坐的公交车进站时,刘先生右手扶在车门上部的运行槽处。
车门打开时将刘先生中指夹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8000余元。

  法院认为,公交运输中给乘客造成伤害,应承担责任。刘先生也有过错。法院判定公交公司赔偿42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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