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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维权”不成反被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02:48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朱文华方庆海)物业公司本来是业主或开发商请来为广大业主提供服务的。然而,有的物业公司却偏离目标,在进行物业管理时以管理者或“婆婆”自居,为了催缴物业费动辄以停水断电相要挟,致使激化了与业主之间的矛盾,遭到业主投诉。

  7月31日,家住省城东部某小区的李先生来到消协部门投诉称,由于未及时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停止供电,给其带来极大不便。经了解,今年4月
,李先生在小区停车处的一辆电动车被盗,曾就此找物业公司协调,但双方分歧太大,没得到解决。李先生以此为由没及时缴纳4-6月份的物业费。当天出差回家的李先生一进家门发现家里断电好几天,冰箱里的食物变质变坏。物业公司告知,停电的理由是李先生欠缴了物业费。消协人员查看了李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明确约定:业主欠缴物业费的仲裁方式是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进行解决。物业公司擅自给李先生断电既不符合双方约定,也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消协工作人员调解下,物业公司立刻为其恢复供电。

  据介绍,从法律上讲,物业管理和供水、供电属三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只是受开发商或业主委托对物业实施必要的管理,不能因业主欠缴或拒缴物业费而擅自给业主停水、断电,否则就构成了对业主的侵权。关于拖欠物业费的纠纷,物业公司应按照与业主签订的物业合同,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作为业主,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时应当诉诸法律,单纯地靠欠缴或拒缴物业费的方式不利于问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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