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维权”不成反被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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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02:48 舜网-济南日报 | |||||||||
本报讯 (通讯员朱文华方庆海)物业公司本来是业主或开发商请来为广大业主提供服务的。然而,有的物业公司却偏离目标,在进行物业管理时以管理者或“婆婆”自居,为了催缴物业费动辄以停水断电相要挟,致使激化了与业主之间的矛盾,遭到业主投诉。 7月31日,家住省城东部某小区的李先生来到消协部门投诉称,由于未及时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停止供电,给其带来极大不便。经了解,今年4月
据介绍,从法律上讲,物业管理和供水、供电属三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只是受开发商或业主委托对物业实施必要的管理,不能因业主欠缴或拒缴物业费而擅自给业主停水、断电,否则就构成了对业主的侵权。关于拖欠物业费的纠纷,物业公司应按照与业主签订的物业合同,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作为业主,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时应当诉诸法律,单纯地靠欠缴或拒缴物业费的方式不利于问题解决。 | |||||||||